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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增值税高频问答来啦!请查收~
01 问: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吗? 答: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02 问: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一》,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03 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二)》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4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05 问: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是否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扣减优惠? 答:不可以享受增值税扣减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中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均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因此,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开办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均不得享受。” 06 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满足下列条件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07 问: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按什么应税项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