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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正常使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重要关注】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公司经营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会面临成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先搞清楚子公司和分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


简单但不严谨的来讲,子公司和母公司,你可以理解成儿子和母亲的关系,而分公司和总公司,你则可以理解成树枝和树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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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


企业名称上: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字,都是总公司的后面加上某某分公司的字样,比如广东财臣管理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而子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字,比如上海财臣管理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区别二


法律形式上: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区别三


企业设立上:


分公司不需要按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设立,简单办理一下登记和营业手续就能成立了。而子公司则需要严格按照公司设立程序进行设立。




区别四


受控方式上:


分公司完全受控于总公司,但子公司存在控股的关系。




区别五


财产关系上: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的财产都是总公司负责,但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且可以跟母公司无关。




区别六


债务承担上:


分公司对应的总公司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子公司只需要以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其母公司以投资限额承担对应责任。




区别七


涉税问题上: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增值税上基本没有什么区别,但在企业所得税上,二者区别较大。子公司需要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则需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需要备注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目前该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

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征税对象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服务范围


1


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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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杂志


广播、电视、电影


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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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


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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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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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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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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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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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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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广告安装、广告制作、网吧、棋牌室等不属于文化事业的征收范围。










费额计算










1


广告服务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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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含税)×3%


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注: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


广告服务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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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3


娱乐服务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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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含税)×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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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优惠政策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人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型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
























未达到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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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20000元,按季不超6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不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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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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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涨知识】@合伙企业,7个常见涉税问题速来了解
Q1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Q2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Q3


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Q4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Q5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Q6


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Q7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全面注册制下,专精特新企业CFO应当关注三个财务重点

2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推进全面注册制是利用制度优势、资本优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高成长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正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去年,“专精特新”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要从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全面注册制出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打开了融资渠道、放宽了准入门槛,企业CFO应当关注以下三个财务重点,让财务管理更高效、IPO融资更顺畅。



<01>

全面注册制,专精特新IPO门槛更低


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共165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

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


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2

完善审核注册程序


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3

优化发行承销制度


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4

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5

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做出差异化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不同交易所对上市企业有着清晰定位:主板定位于大盘蓝筹、科创板定位于“硬科技”、创业板定位“三创四新”。而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在某一领域创新能力极强,有些则是这一领域单项冠军,其自主研发的主打产品,在国内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非常符合创业板或科创板定位。


考虑到市场流动性对企业融资的必要性,深交所针对“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即使未盈利但达到“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的企业也可申请创业板上市。


此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做法,在发行条件方面规定,取消了现行主板发行条件中关于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三年。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3.发行人股权清晰,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各板块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转板、分拆上市、并购重组等加强联系,这使得资本市场在支持科技创新、专精特新、行业龙头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面注册制出台,“明面上”为专精特新企业降低了IPO融资门槛,让有质量的企业获得更宽广的融资通道。实际上,注册制将原先发行审核权限下放至交易所,行政与市场相分离,让社会信用体系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加强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管力度,让法制追责体系更完善。因此,专精特新企业不仅要追求高速发展,也需要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做支撑。


<02>

IPO全面审核,业财融合更高效


低融资门槛,并不意味着专精特新企业“想上市就能上市”。IPO发行上市本身就是一件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运营效率、财报数据、生产经营合规等多方面均需接受监管机构严格审核,因此“内控体系”建设尤为重要


例如销售环节,IPO审核更侧重于整个报告期内,从制度到整个销售计划、销售定价、销售渠道、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客户管理、退换货、后期收款等流程企业如何内控;合同上,财务需重点关注“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单项履行义务及分摊”“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断”等方面;流程上,各类单据与生产经营过程逐一匹配,为未来核查奠定基础财务人员要做好整体留档、备查;回款上,对账制度每家企业都有自身的计算方式,但是账能否对上、能否合理体现;退换货管理上,应当控制退换货比例。


此外,还会涉及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是否存在虚假单位、虚假交易;企业资金流水核查,与股东、董监高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存货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关注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等......


在整个IPO审核过程中,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会影响到最终上市结果,而财务负责人需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经营状况。因此,通过内控制度流程设计,借助数字化管理工具将基本层面、检查层面、业务层面以及财务层面关联,实现全流程数据自动化,提升了专精特新企业经营效率、显著降本增效,同时内控更加规范、满足IPO审核要求。


<03>

无需报销赋能专精特新,内控效果更显著


专精特新企业主要是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中高端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它们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较高的科技含量、先进的设备工艺、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等特点,但距离成为这一领域国际领先企业,仍需借鉴大型企业的技术、产品和协作配套体系,加大新兴技术在专业化生产过程中深度应用,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和适应经济形式的能力。因此,专精特新企业CFO应当借鉴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与财务数字化转型实践案例,利用数字化工具既解决企业内控问题,又提升企业管理效率。


在合思创始人兼CEO、北大信研院财会智能化应用联合实验室主任马春荃看来,当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专精特新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与其他企业相比正面临着“散、乱、慢”,即空间分散,系统分散;流程混乱,标准混乱;统计缓慢,管控缓慢。


随着全面注册制落地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侧获得极大支持。作为企业“钱袋子”掌门人,CFO既要关注到IPO制度变化,为企业筹划到更好的融资平台上市,同时也要关注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借助财务数字化转型契机,以系统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标准流程规范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与财务管理,依托数字化解决方案提升企业业财融合能力,助力企业顺利完成IPO。

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近期财务人员咨询的5个税务问题!

问题一

去年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不愿意纳税调增,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答复:

当然存在税务上的风险,一旦税务稽查,存在偷税被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注意:

去年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也没有纳税调增,若是一旦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发现后会通知纳税人补开发票,纳税人在被告知之日起60天内补开发票的,也可以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二

老师,我们公司为老板的朋友和亲戚代缴社保,请问这部分社保费能否允许我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

不允许。只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

挂靠社保,对你公司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挂靠人出现事故,企业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问题三

我们公司这个月给个别员工补交了以前年度的社保费1万元,请问能否在今年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若是没有超过5年,允许追补扣除到社保费用所属年度去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四

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今天收到了一笔预收款,甲方要求我们开具发票,能否开票?

答复:

建筑企业收到了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不可以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

注意:

预收款开票时,建筑企业还没提供实质的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没有产生,因此预收款开票时不要求必须确认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发票开具时合并编码选择6120000000000000000,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建筑服务预收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之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为收到预款的当天”。

问题五

我们从供电公司买电,再给客户的电动汽车充电,这种业务,我们接受发票和往外开发票,开什么税目的,什么税率的?

答复:

取得供电公司13%的电力发票,开具销售货物-电力的13%的发票。

因为该项业务就是售电业务。不属于服务业务,不得开具6%服务费发票。

参考:

1.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2016.6.2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重要关注】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存在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有哪些?

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存在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有哪些?


1.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未缴纳房产税风险评估预警了。

2. 有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的缴纳但是从未申报印花税预警了。

3. 通过全年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货物名称包含“租金”“租赁”“房租”字段的发票查询,但是从未申报租金印花税。

4. 借款合同印花税申报异常。

5. 印花税计税依据申报不正确预警。

6. 印花税申报计税依据与企业购销货物或者劳务价款合计金额不匹配预警。

7. 企业所得税期间费用中租赁费计算的印花税与实际申报的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差异异常预警。

8. 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印花税与实际申报的买卖合同印花税差异异常预警。

9.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在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10. 在建工程长期未转固定资产,存在房产税预警。

11. 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预警。

12. 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一直没有缴纳房产税预警。

13. 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明显偏低存在少交房产税的预警。

14. 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未及时调整纳税申报土地使用税的预警。

15.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动但是未补交印花税的预警。

案例解读:企业应如何建立资金管理体系?
资金工作无小事。


资金工作的性质与核算、预算、资产管理的性质不同,核算、预算、资产管理出现纰漏往往可以改正补救,一般不至于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和恶劣的声誉影响。


但是资金工作不同,多付一分钱,对企业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对财务人员的声誉就是极大的损害,必须慎之又慎。


建立资金管理体系有一个简单的思路,就是沿着现金流量表的分类,逐项制定管理规则。


在现金流量表中,资金分为经营性收支、投资性收支、融资性收支三类,以及现金余额。下面我们逐一说明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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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CHANGCAI
ZIXUN
经营性收支管理
经营性收支,也就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资金流入和流出,包括销售产品和服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和服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职工薪酬、税费,收到的税收返还等。


与经营性收支配套的资金管理制度如下:


1、付款审批权限表
所有的资金支付必须完成审批后才能支付,为此需要制定付款审批权限。付款审批权限表是日常资金业务中涉及频率最高,与业务部门关系最密切的表。


经营性资金流入一般不需要逐项审批,投融资收支发生的频率很少,故制定好安全和效率兼顾的付款权限审批表,可以规范大部分资金业务。


主要内容包括:事项、金额权限、最终审批人、审批流程、事项说明等。


2、收银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现场收银准确、及时、安全,需要制定收银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收银岗位设置和职责、收银流程、结算流程、备用金管理、零钞兑换、大钞收取、营业款缴存、金库管理制度、收银员行为规范、人员考核制度以及发生火灾、停电、盗抢等紧急情况下的预案。


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应收账款总额可控、及时收回,需要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客户信用评估、信用期限、信用额度、对账管理、回款管理、逾期账款管理、坏账处理、奖罚规则等。


4、网银管理制度
网银查询和支付功能方便了资金的支付,但也极易引发风险,一旦失误,后果难以挽回,必须高度重视,制定严密的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范围、开立审批、支付范围、支付额度、支付审批、证书密码管理。


02
CHANGCAI
ZIXUN
投资性收支管理
投资性收支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相关的各类收支。与投资性支出配套的管理制度如下。


1、资本性支出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控制资本性支出风险,提高投入产出效益,需要制定资本性支出审批制度。


:资本性支出的定义、类别、管理原则、部门职责、投资回报测算、预算管理、立项流程、招标采购、付款流程、验收流程、处置流程等。


2、理财管理办法
随着资管新规的发布,刚性兑付被打破,购买理财产品应慎之又慎,严格限制理财产品的选择。


主要内容包括:理财策略、银行范围、产品选择、审批流程、账务处理等。


03
CHANGCAI
ZIXUN
融资性收支管理
融资性收支是指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有关的收支,比如接受他人股本注入、向银行借贷等,以及减资退股、分红、还本付息等支出。


融资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对于投资方来说属于投资性收支,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融资性收支。与融资性收支配套的管理制度如下:


1、融资工作手册
对于集团型公司,各单位的融资行为必须协调统一,收口于总部集权管理,防止乱融资、乱担保,影响集团信用评级,威胁企业资金安全。


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摸底情况、融资计划、融资方案、合同签订、费用支付、还本付息、担保管理、资料管理、融资考核等。


2、利润分配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分配原则、分配基数、分配时间、决策程序、支付审批等。


04
CHANGCAI
ZIXUN
现金余额管理
1、资金计划编制指引
资金计划表是对资金进行全局管理的核心,必须严格审核、及时更新,随时掌握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资金动态。


主要内容包括:整体原则、编制时间、编制内容、部门职责、编制要求、报送流程、考核奖惩等。


2、现金实物管理
:现金支出范围、现金盘点制度、银行对账、保险柜管理、出纳室管理等。


3、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点儿的可以保持现有组织架构和账户结构,资金划拨总部,按申请款计划下拨,复杂点儿的可以建立资金中心、财务公司等。


05
CHANGCAI
ZIXUN
案例分析: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
在当前消费经济低迷的影响下,“现金为王”已经成为业界的普遍共识。那么,如何在集团性企业内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实施强有力的资金监控?


B公司做出了大胆的尝试,建立资金中心,实施资金绝对集中管理。


一、为什么要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1、“三高”“三多”问题的困扰


“三高”即存款高、贷款高、财务费用高,“三多”即合作银行家数多、银行账户多,沉淀资金多。这是集团企业曾经普遍面临的财务问题。


以B公司为例,2006年前,B公司旗下拥有十余家实体公司,各公司在资金管理上各自为战,在同一时点,有些企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的同时,另一些企业却因资金匮乏不得不向银行大量举债。


由于各公司分别和银行发生业务关系,单一企业在银行谈判时的话语权不高,难以获得强有力的支持,面临较高的财务费用和资金成本。


因此,如何发挥整体合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变得日益紧迫。


2、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聚焦


通过一系列的可行性研究,B公司希望将分散在各附属公司的资金归集起来,对资金业务进行全方位的实时控制,从而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资金余缺调剂,实现资源的统筹利用;


(2)联合各公司与银行集中议价,减少整体财务费用支出;


(3)强化总部对附属公司的资金管控,加强整体风险的控制能力。


二、如何构建资金集中管理体系?
1、总体思路


将资金中心定位为企业内部银行,以价值创造为管理目标,以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管理原则,注重服务与管理的结合,清晰界定管理权限与管理对象,设立人民币资金池,通过业务授权机制控制风险,从而达到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


2、关键工作


(1)清晰界定资金中心的五大职能,即结算中心、票据中心、融资中心、内部信贷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


(2)推动内部“集中合力”理念的传播,清理附属公司银行账户。


(3)通过招标,重新评估、选择合作银行。


(4)搭建安全、高效、快捷的企业内部结算系统,与银行核心系统无缝连接。


(5)统筹境内外融资,以低利率的内部融资置换高利率的外部融资。


(6)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与制度。


3、组织保障与建设流程




因此,B公司构建了包括项目决策委员会、项目总监、项目经理以及业务小组、技术小组在内的项目团队,通过团队成员的精诚合作,从无到有地开始资金集中管理体系的建设。建设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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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困难与挑战


资金集中管理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整个过程中,B公司项目团队经受住了一个又一个的困难考验,并以无畏的开拓精神接受了一次次挑战。


(1)推动创新与变革,评估风险与承担责任


B公司经历了一年的时间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又用了半年时间开展了广泛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控制,最终取得了各级管理层的鼎力支持。


(2)正确处理资金中心和业务板块的关系


资金中心与业务板块之间因各自的管理要求不同,而存在着矛盾,资金中心经过与业务板块的反复协商,兼顾了双方的关注焦点,最终获得了业务板块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寻找到了双赢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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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银行的选择


因历史情感和个人因素的影响,原有银行账户的清理过程中矛盾重重。


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对各银行进行公开招标,形成了四家主办银行和两家辅助银行的格局,并将账户减少至40余户,实现了资金的绝对集中。


(4)内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由于资金中心的贷款是内部资金,有些附属企业抵制贷前审查与贷后跟踪,缺乏按期还本付息的意识甚至赖账不还。


资金中心通过利率的杠杆作用调节资金成本,并通过多种融资渠道解决附属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使得各附属公司改变了陈旧观念,认可了资金中心的工作。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效果
B公司完成绝对资金集中管理后,实现直接价值约3000万元,第二年实现直接价值约人民币4000万元。


资金集中管理的效果不仅体现在直接价值上,更体现在间接效果上,特别是资金管理的体系化、信息系统化,提高了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能力,财务结构得到不断优化。具体表现如下。


(1)公司整体资金风险管理及控制能力大幅度增强。


(2)协同理念得到进一步传播与实践,国内外资金统筹能力进一步加强,互相调剂本外币资金余缺。


(3)推动公司的重组与整合,帮助附属公司优化合作银行条件,降低日常资金头寸和本外币贷款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4)用财务成本效应和财务杠杆效应提升ROE。


(5)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和周转速度。


四、体会和思考
在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前提条件:取得各级管理层的认同和支持


在集团层面,集团总经理亲自审核方案,财务部、信息中心给予了技术指导,法务部对法律风险进行了提示。


在B公司层面,公司总经理亲自协调附属公司,推动各级管理层积极配合与支持。


2、基本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通过招标选取合格软件商,在软件商的协助下梳理流程,建立一系列标准与规范,确保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快捷运行,同时促进了管理效率的提升。


3、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基础


在资金绝对集中前,B公司有将近四年的资金相对集中管理的经验。在实施绝对集中的过程中,良好的财务团队素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需要良好的跨部门协同合作


在系统构建的整个过程中,需要财务、IT、营运以及人力资源等各部门的密切合作,特别是总部与各业务板块的无边界沟通,充分发挥规模优势,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


5、需要评估所在地公共关系并取得支持


除了商业银行外,必须取得人民银行、银监局、税务局、海关等政府部门的支持,特别是税务局对内部资金融通的政策许可。


6、需要系统地规划


资金集中是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服从公司战略的基础上,进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并协调好与软件商、银行、政府部门的外部关系,得到IT的大力支持,并处理好总部与业务板块的合作共赢关系。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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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务精英的进阶之道》,作者任成枢


END


小企业抓业务,大企业抓财务。现在的企业逐渐从粗放生产型企业向着精细化管理转型,企业要想业绩利润的持续增长,管理系统化、标准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那么,企业该如何建立一套与自身发展适配的财务系统?
如何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周梅锋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执行此项政策的关键是确认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成为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笔者认为需要过“三关”。

第一关

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普通模式”和“直通车模式”这两种方法进行判定。

在“普通模式”下,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需要说明的是,除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外,上述指标以上年的数据来进行计算。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在“直通车模式”下,满足“普通模式”第1—4个条件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无须再对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类别和数量进行综合评价: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关

需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与高新技术企业需通过认定取得资格不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企业自我评价是指企业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的规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指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服务监督主要是指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质量。

第三关

需取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前文说过,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非是终身制的,其有效期是入库当年,并以每年信息更新的方式一年赋予一次编号。另外,取得登记编号,即在入库当年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能等同于其具备在入库年度按100%比例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格,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提交自评信息的时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年开展,企业可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自评信息。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规定的期限,如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二是企业成立的时间。如上文所述,当年成立的企业以当年实际经营期的情况计算指标,即当年成立的企业也可以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但当年成立的企业无须缴纳上年企业所得税,也就不涉及享受上年优惠的问题。因此,《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要求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应在入库以前年度成立。

为便于执行,科技部门在入库登记编号显示入库年度(登记编号前4位)的基础上,根据成立时间和提交自评信息两个时间维度,分为三种情况,对入库登记编号进行了进一步细分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B。其中登记编号第 11位为0的,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 100% 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具体到 2022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来说,企业能否享受优惠,需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在预缴时还无法判断企业能否获得符合条件的入库登记编号。第 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与入库登记编号挂钩,到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其能否享受该优惠。

【重要关注】应对2023年税务稽查,企业应关注哪些要点?如何把控风险?


导语


一、目前国家对高净值、高收入人群,以及股权转让的股东税务监管将越来越严格。


二、目前虚开发票包括自然人代开等仍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三、税务局也在不断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行业式稽查:(1)律师行业;(2) 教培行业;(3)医美行业;(4) 涉税中介机构;(5) 网络电商、直播带货、娱乐业等。


四、税务局定期选案稽查-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和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


五、国家也在针对公转私、个人卡收款不入账、隐匿收入等加大监管力度。


六、税收洼地、核定征收、委托代征等越来越严格。


七、各种税筹平台比如灵活用工平台、私车公用平台等风险在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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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


目前国家对高净值、高收入人群,以及股权转让的股东税务监管将越来越严格。


(1)发布日期:2021-04-29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的稽查。


(2)发布日期:2022-09-2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2022年“双高”人群“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随机抽取50户稽查对象组织全面自查。


(3)发布日期:2022-06-29 宁夏税务局今年的随机抽查,重点将对“辖区内税收风险较高的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高收入人群等行业(项目)”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4)发布时间:2022-10-20 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重点对全市营业额前200名纳税人所得税、2020--2022年 个人股权转让、高收入人群个税缴纳进行重点评估。


(5)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写进“纲要”


据新华社2022年12月14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指出,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要点二


目前虚开发票包括自然人代开等仍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2022年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明确提出要加强精准监管,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要点三


税务局也在不断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行业式稽查。


(1)律师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异常稽查对象实施了随机抽查程序,共有30户律师事务所被抽中。根据工作要求,此次调查采取先自查后实施检查相结合的稽查方式,有的律所补税高达上千万,其实就是税务不合规!


(2)教培行业


(3)医美行业


自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美行业专项治理行动。


(4)涉税中介机构


税务局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检查力度(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5) 网络电商、直播带货、娱乐业等




要点四


税务局定期选案稽查-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和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


(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抽取方式,在省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了612户企业,对其2019年至2021年的纳税情况开展抽查。


(2)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2022年度第一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抽取结果公示,200家文化广告传媒企业被定向税务稽查!(发布时间:2022-03-10 11:26 来源:西安市税务局)


(3) 深圳税局:2022年省级异常稽查对象100户被抽中。






要点五


国家也在针对公转私、个人卡收款不入账、隐匿收入等加大监管力度。






要点六


税收洼地、核定征收、委托代征等越来越严格。




要点七


各种税筹平台比如灵活用工平台、私车公用平台等风险在加大。
【税务】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这4张表你会用到→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很快就要开始了,近几天,个税相关话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期有哪些个税优惠可以享受?如何享受?

今天,带你一起盘点,用4张表简单明了搞懂这些个税优惠政策要点,快来对表了解吧~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01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缴费

环节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

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领取

环节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链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02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

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000元/月/每孩

扣除

主体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

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政策链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
03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

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其他

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政策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04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时间

规定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退税

办理

条件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退税

金额

计算

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 = 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税发〔202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现就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各地税务、林草部门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收资料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历史欠费情况等。林草部门制作交接目录清单,详细列明交接资料内容。交接目录清单经税务、林草部门签字确认。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的征管档案由原征收单位按规定保管。


三、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林草部门在项目初审时填写《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见附件1),跨县项目由法定审核审批林草部门填写;《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见附件2)由法定审核审批林草部门填写。林草部门应当在审查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将费源信息表及其相关征收信息传递给对应的税务部门,费源信息表内容发生变更的也依此传递。


四、两项政府非税收入所涉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缴纳并开具票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代理人基本情况,缴费项目名称,缴费金额,所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等内容。


五、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机关。


六、税务部门根据林草部门传递的费源信息表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征收费款,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林草部门凭缴费人的非税收入票据,办理所涉行政许可的初审转报及审核审批手续。


七、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八、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划转前原执收(监缴)单位征缴的费款需要退库的,由原执收(监缴)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九、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草部门。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


2.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12月30日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3个例子为您解答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相关征管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呢?3个例子为您答疑解惑。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了!

最近有学员私信翅儿这样一个问题:


“老师,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超经营范围具开票,可以吗?”






税务局最新回复来了,猪哥带大家一起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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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发却先申报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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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公司一直不给发放2020年2月工资,公司名为***有限公司


税务局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图片实务中工资未发
个税先报是否可行?
 
特别是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没发工资,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举个例子: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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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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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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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收到一个粉丝的咨询,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 所以,这个粉丝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粉丝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粉丝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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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工资总额比对异常?
千万别忽视,否则小心税局找你喝茶!
工资总额对比异常也不能说就一定存在问题,有合理的原因,由它们引起的申报表差异是有据可依的,只要企业能提供合理解释,就没有问题!


原因:特殊应税项目


有一些特殊项目,如发放给职工的过节福利、为职工购买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商业保险等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这些也需要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并入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总额,但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工资总额中体现,所以,两张申报表就产生了差异。


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可以在个税税前限额扣除的。


在实务中,如出现重大差异,不管是何种情况导致的,都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


如果是上述特殊原因导致差异,只要保留证据、能提供合理的解释,税务是认可的;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数据已经报给税务,而各类申报表之间的项目比对如出现较大差异,往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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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再次明确
这种情况可以开票
 
这种情况可以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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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 END ☆

偷税2550万,抗原试剂生产企业被查!2亿佣金伪装成“咨询费”!
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为何销售支出中会产生逾2亿元的高额咨询费?在海外市场拓展的过程中,企业究竟接受了什么服务,为何数额如此巨大?


近期,江苏省南通税务局查处了一起医药制品生产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检查期内,以支付销售咨询费名义,税前超额列支业务佣金,共少缴企业所得税2550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01
CHANGCAI
ZIXUN
费用支出疑点重重


2022年4月,第一稽查局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医药行业专项核查。涉案企业南通市Y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就是在“双随机”抽查中被抽中。


据悉,该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孕检、毒检等检测试剂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0年疫情发生后,该企业转型生产抗原试剂并出口国外,企业销售额因此迅速增长,申报营业利润近5亿元,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7500万元。


检查组在对企业申报数据、涉税信息等进行风险分析后,发现不少疑点:


1、企业销售费用率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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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游开票单位异常,业务费用支出蹊跷


2020年—2021年期间,Y公司向24家有限合伙企业支付了超500万元的“贸易咨询费”,总金额高达2.01亿,并在企业汇算清缴中进行了税前扣除。为其开具发票的企业更是奇怪,注册地点相同、不同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交叉。


3、其他应付款短期内大幅减少


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7亿元,但到第四季度期末时,企业其他应付款金额却锐减至3100万元。可能存在利用往来账隐匿收入或转移收入未申报情况。


综上,检查人员认为,Y公司在经营费用支出和收入申报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逃避纳税嫌疑,决定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02
CHANGCAI
ZIXUN
现场核查新发现


咨询费&居间费


检查人员兵分三路,分别对该企业财务数据报表、销售业务合同资料、仓库货物收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然而,面对2021年的销售费用的突降、仓库货物收发情况、销售费用中的“高额咨询费”等的核查询问,该公司财务都不露破绽地圆过去了。


就在线索中断之时,技术人员有了新的发现——他们从财务部门的电脑中发现一个名为居间费的加密文件夹,打开后发现其中有《海外客户订单居间费支付表》《居间商联系人明细表》等文件。


检查人员随即对“咨询费”流向和上述“居间费”展开核查。


在调取开具“咨询费”发票的24家及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发现:这些企业在收到Y公司转入的资金后,经过几次个人账户中转,最终汇入名为王某、刘某的几个私人账户。


同时,在对“居间费”核查中发现,Y公司检查期内每笔海外订单,均在结汇后提取了一定比例的“居间费用”资金,总金额与Y公司对外支付的咨询费完全吻合!而《居间商联系人明细表》中,王某、刘某、梁某等人赫然在列。


面对检查人员列出的种种证据,Y公司负责人陈某终于坦白:所谓的“咨询费”,其实是向王某等人支付的业务居间费用,并拿出与王某签订的居间协议书。


03
CHANGCAI
ZIXUN
“咨询费”真相显露
原来,王某主要从事欧洲市场的进口医疗设备贸易,刘某和梁某为其合伙人。2020年疫情发生后,欧洲市场上抗原检测试剂严重短缺,王某手中有欧洲国家的订单资源。


Y公司负责人陈某得知消息后,找王某合作。但王某提出,Y公司若想拿到这些订单,必须给他高比例业务介绍费。Y公司同意了王某的条件。


为了少缴税款,陈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刘某等人注册成立多家企业,在Y公司向其支付业务介绍费后,为其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以便于Y公司进行税前扣除。


经查,Y公司在2020年—2021年期间发生的2.01亿元业务咨询费,实为王某介绍海外业务的居间费,在性质上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检查人员在对检查期内Y公司可税前扣除的佣金金额进行确认后,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255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征和执行工作仍在进行中。


04
CHANGCAI
ZIXUN
税局:建立“参照系”


扫描各类费用支出


江苏省税务稽查局局长表示,本案是一起医药生产企业虚增销售费用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以销售“咨询费”为名,将业务佣金超额税前列支,通过虚增销售费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逾千万元。


涉案企业的违法手段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在行业企业中时有出现。对此,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应建立完善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监管预警模型,针对性设置成本费用预警指标。


如发现这些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针对性核查:


研发费用低销售费用高;


年度业务宣传费与销售额比例失常;


短期大量接受企业大额服务发票等。


同时,掌握辖区医药生产行业销售费用支出方向、比例和幅度等特点,建立销售费用核查“参照系”。


在疑点企业核查中,除要求被查企业说明其所采用的营销模式、费用标准,提供相关合同、凭证等佐证材料外,检查人员应结合“参照系”,对企业发生的佣金、会议费、业务费、市场推广费和学术推广费等各类销售费用支出进行“扫描”,如发现不合理费用,可结合企业资金流、票流等实施针对性核查。


可以说,税务征管系统逐渐完善,稽查人员也在不断吸纳新知,摸清各个行业的经营特点,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洞察会不断提升灵敏度、精准度。


企业如果还凭借以前的经验判断,抱有侥幸心理偷税漏税,短期内没被稽查到,随着税务征管系统和稽查手段的不断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将无处遁行。




END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扣除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不能证明费用真实发生的,不能扣除。


但实践中,咨询费往往存在着容易虚构,真假难辨的情况,如若此时涉案企业未能提供完整资料以证实咨询业务真实,最终极易被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进而面临作纳税调增,甚至直接对企业当期所得税作核定征收,以较高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税款的可能。


随着金四系统升级、“以数治税”全面监控、增值税申报比对升级,个别企业通过违规找票冲账、买票冲账、伪CSO开票冲账,滥用咨询费税前扣除的现象、套取费用将无处遁形,企业切勿触碰红线!
@个体工商户,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请一定熟知
个体工商户常见法律问题










个体工商户关心的8个法律知识


热点问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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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个体工商户承担债务的主体是谁?




答: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2


问:个体工商户诉讼时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答: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


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答: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4


问:个体工商户有多个经营者时,在司法实践中的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答: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存在合伙情形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存在租赁情形时,因为实际的经营者是直接受益人,与起诉人有直接关系,故以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问:个体工商户在转让过户时需要注意事项哪些法律事项?




答: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假如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后直接进行转让过户,在发生纠纷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共同承担责任。






6


问: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只登记其中一方,事实为两个人共同投资。但两人合伙协议内容与合伙企业一致,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亏损,这种协议是否有效?




答:
在个体工商户内部的合伙人之间可以适用合伙协议,是有效的,但对协议以外的人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7


问:企业利用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答:
企业出租的仅仅是房屋,不需要登记。但承租人,即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行为应当依法登记。






8


问: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是“某某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但为宣传方便,名片上可否写“某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答:
不可以。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局有权予以处罚。
警惕!税务局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这10种行为不能再有了!

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真的是一个比一个大,从季度开票30万免税,到季度开票45万免税,2022年,在新冠疫情连续三年的影响下,国家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直接免征增值税(注:截至目前2023年,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延期,目前税局并无明确文件)。


但是税是免了,并不代表发票可以随便开,2023年还是要提醒小规模纳税人这10种涉税风险行为千万不能有。


注意了!任何经营行为

都是以税务安全为前提


许多小规模纳税人认为自己是小公司,税务局根本注意不到,逃点税没问题的,不会被稽查,大错特错。小公司照样会被稽查,税务稽查无论大小,一律平等,只要你有以下10种行为,那么一不小心很可能成为税局重点稽查对象。



01
 自然人代开项目随意开具

自然人一定要按照真实业务来代开发票,准备好充足的业务链条,不得变名开票,更不得随意虚开发票。


02
代开地点随意开具

代开地点不要随意,应在货物销售地、工程施工地、服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代开,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03
自然人代开,单位不履行代扣个税

代扣个税不要随意,除了经营所得项目不需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外,其他项目都需要支付单位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04
开票时间异常

1、短时间内。有一些刚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时间内开具大量发票,且法人或负责人年龄偏大或户籍不在本地等等。


2、月底或季末。有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一到月底或季末就开始大量开票,这样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怀疑,要么是恶意控票,要么是虚开发票。


3、深夜。如公司开票时间大多集中在深夜,这种情况也会有稽查的风险。



05
 利用小规模免税优惠,随意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限额在500万以下,都知道开票超过500万以上会被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但很多人理解为1-12月累计开票额在500万以下。

但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相关说明规定,是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并不是年度内,这个一定要区分好。,每年都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进项抵扣较少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税收负担。


06
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或作废发票异常

公司存在大量的作废发票或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时,出现作废发票现象,这些都会被税局秋后算账!

作废普票份数10份,比例占当期全部普票50%以上,或作废普票金额占当期全部正数普票金额50%以上,开具金额10万以上;满足任意一个条件,都容易作为异常企业预警。


07
一址多户开具发票或者一个IP开具多家发票

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等等,这种情况也会有稽查的风险。


08
小规模只有销项没有进项,或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异常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所以,很多人为了钻这个空子,注册多个小规模,没有业务,就光开票用。因此小规模只有销项无进项一直是税局稽查重点。



09
存在大量的订额开具发票现象

比如发票最高额度是1万,基本开票都在1万左右。


10小规模销货、进货品名严重不匹配

现发票是全票面实时上传,一旦发现进销不一致,税务局会马上盯上你。



现在的税务环境跟几年前是今非昔比的,以前税务是“人管”,披露出来的问题没有那么明显。现在是系统监管,大数据分析,你开了什么发票出去,什么发票进来,系统一对比就清楚了,企业是要长期生存发展的,所以任何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税务安全”为首。

因31万普票,税局突然找上门!即日起,超过这个数=坐牢,会计可要小心了!


平时大家只知道专票虚开5万就能判刑3年,但是虚开普票,超过一定数量也会触犯刑法,最高可判7年!直接移交公安!


赶紧跟着三哥一起看看!



虚开5份普票

直接移交公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査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1]132号)中显示,苏州某公司因虚开5份31万的普票被查,涉嫌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一、违法事实

1.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经确认你单位不在注册及经营地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根据对你单位上下游交易信息分析,你单位进销项货物严重背离、不匹配。

3.根据对你单位检査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数据分析,你单位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情形。

4.根据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发票信息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你单位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相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异常、交易资金不真实。

综上,根据检查人员获取的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优势证据,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份増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无真实货物交易。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06月11日

从这个看出:

1.虚开增值税普票也会违反刑法!

2.企业进销项要一致,举个不太恰当例子不要购进来的是钢材,销出去的确是塑料制品......

3.千万不要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来规避税务局审核比对!

4.只要企业有问题,你的账户、企业账户、其他相关人员的账户全都跑不了,资金来源、去向都贼清楚。


没开发票,这些行为也要判刑!

法律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可能刚入行的会计不知道虚开的发票的严重性,之前虚开发票最高可以判死刑!但是已经于2011-5-1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死刑。不过现在最高无期徒刑,依然是你我这些打工人承受不起的!

无论是他人为自己,还是给他人虚开普票,都需承担的后果,财务务必需知!

1. 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虚开普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将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处罚

由虚开情节的严重性来处理。若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到虚开通知

会计一定要这么做

有时,会计收到税务局通知,取得一张普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会计不知道对方虚开。

这种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外部凭证,若支出是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收好这5个提醒

这样做就能减少

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



即日起

开票时一定要注意这8种情况

开票要注意这8种情况

1. 开票时,按规定实际商品进行开票,不得变更名称等其他不合理开票;

2. 不得虚开,得按实际交易金额和内容开票;

3. 若是商贸公司,确保取得发票可对应商品,不得随意开;

4. 商品编码、名称,按规定选择合适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

5. 若交易商品较多,可按一定规范开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 发票打印时,一定要规范的打印到发票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即使现在有勾选平台,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的。要区分企业的信用等级,只有A/B级别才可以的)

7. 做好发票保管,尤其是专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即使现在施行了电子专票,但纸质专票还是存在的)

8. 无论普票还是专票,开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便于金税四期大数据采集信息,可监控到每张发票的去向。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你带来很大的涉税问题!
请注意:生活服务业不再按15%加计抵减增值税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此次公告发布的政策较之前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

0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由10%改为5%

原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0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由15%改为10%

原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03

加计抵减声明发生变化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04

其他注意事项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2022年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款所属期内继续抵减。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附件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相关链接】
2023年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违法吗?官方刚刚明确了!

相信小伙伴们都知道:社保是需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强制缴纳的。

那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强制缴纳的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近日,某地人民政府发文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具体情况如何?赶紧一起来看看~

01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违法!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政策原文:

https://www.nmg.gov.cn/zfbgt/zwgk/zzqwj/202212/t20221230_2196178.html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


同时通知中明确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反映和投诉。


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注:在职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


补充:


通过内蒙古人民政府近期发布的通知,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


那这个规定适用于全国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条例说的很清楚,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办理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公积金吗?

有时间限制吗?


那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吗?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直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原职工王茂现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为其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金额共计22044元,其中单位需承担11022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审判认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


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补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


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公积金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并未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追缴公积金规定期限,且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如果因职工离职、退休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并非行政处罚,且补缴公积金并非《行政处罚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职工投诉并依法作出限期缴存决定的行为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

今天公司正式开工上班了,燃放了2万元的烟花炮竹,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请问

今天公司正式开工上班了,燃放了2万元的烟花炮竹,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的,原因有2个,一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二是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必要和正常支出

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依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总!
问: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用途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作废或者开红字发票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代开发票作废或者红字冲减,已预缴税款在当期申报时自动抵减其他应纳税款,如当期无其他应纳税款或抵减完仍有剩余,系统自动形成多缴退税。此时在电子税务局主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将自动带出可退款项,补充其他信息,提交退税申请即可。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问:总分公司能否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附报资料的处理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上海税务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若是要做到税前扣除,必须具备6个条件!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若是要做到税前扣除,必须具备6个条件!


条件一

坏账已经实际发生了,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件二
欠款时间至少1年以上或者甚至3年以上。一年内的应收账款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条件三

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也就是会计人员必须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账处理。仅仅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条件四

应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资产损失的证据链条一定需要内外结合、相互印证,如果缺少外部证据,实务中被认可的可能性较小。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条件五

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坏账税前扣除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了。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而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福建省局《2020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也只要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不再需要专项报告了。


条件六

别忘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报A105090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及调整表。

参考:

1、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警惕!关于发票的5项谣言

谣言1:发票丢失不罚款,毁损发票才罚款

真相: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毁损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谣言2: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

真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纸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发生丢失发票的情形,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谣言3: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需要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真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谣言4:发票丢失后,只需要跟税务机关报告一声,无需提交其他书面材料

真相: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谣言5:弄丢抵扣联,只剩下发票联的时候,不能认证抵扣

真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固定资产判断标准

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是2000元还是5000元?


都不是。


目前固定资产没有“官方”价值标准。从企业资产管理角度,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你自己定。


顾名思义,固定资产的特征是“固定”,即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比如一辆汽车,使用十年八年的,看起来还是那辆汽车,我们就说汽车是固定资产。这个特征区别于流动资产,比如原材料,随着生产,原材料变成了产品的组织部分,不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


但从某一具体公司而言,无论从资产管理角度,或是会计核算角度,都需要明确这个“长期”是多长,企业自己也得有确定一个价值标准,不然实务中不好操作。


什么是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 使用年限超过1年;


3、 单位价值较高。



这个定义明确了超过1年就是“长期”。在会计上,1年就是长期与短期的分水岭。资产是这个标准,债务也是这个标准。1年以内的属于短期负债,超过1年的就是长期负债。


价值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以及不同资产特征,分类确定价值判断标准。比如,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价值标准就可以相对低一点,有利于对其进行合理管理;而有些办公电子设备,更新快,市场价值下降快,为简化核算,价值标准可以定得高一点。


以上讨论的是“会计”标准。从管理角度,为加强资产管理,会计上不作为固定资产的一些“低值易耗品”,同样可以通过台账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怎么登记、怎么管理,这个是完全个性化的,根据管理目标,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怎么管都行。严格而言,是根本不用考虑“会计”怎么做账的。当然,如果“会计”和“管理”能协同一致,更有利于“账实一致”。我在这里是想强调,会计标准不是管理标准。


2000元?


我们现在回到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是2000元还是5000元?这个2000元和5000元是怎么来的?



先说2000元。


2000元是《企业会计制度》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一个价值标准。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是2000年由财政部印发的。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律实行,其他企业鼓励实行。2013年财会[2011]17号,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微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中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虽然没有明文废止,实际也没什么企业执行了。


当然,如果企业基于习惯,就是将2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当然也是没问题的。


5000元?


那5000元的标准又是怎么来的?


这个其实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没有这项政策之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明确了不同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电子设备为3年。




75号文就是一项“另有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得是”固定资产“。问题是,这里的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固定资产吗?


都不是。税法自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这个规定,同样没有价值判断标准,甚至没有价值判断的原则性规定,简单而言,使用时间超过1年且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都是固定资产。


在这些固定资产中,单位价值小于5000元的,即可按75号文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说,这个5000元根本不是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是说低于这个标准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税会分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短期的税收政策,也未必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消耗方式、时限,我们也不能完全以税收政策来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固定资产标准首先还是要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自行制订固定资产核算规范)。


如果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有差异,比如一项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并折旧,税法上可一次性计入了成本费用,那么这就是会计核算和税法的差异,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递延差异即可。


当然在税法允许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实施后,很多时候,我们为了减少日常核算的税会差异,5000以下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保持和税法一致,这个也是可取的。


但是,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企业所得税申报可以一次性扣除(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再以税法标准作为会计核算标准,把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等都一次性计入损益,就违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了,这样的财务信息也是失真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分开处理,会计核算依据会计准则,税收优惠依据税法规,差异纳税调整。


低值易耗品


上面提到“低值易耗品”。很多财务人员应该知道,现在没有“低值易耗品”了。


这是真的吗?


不是的。


新会计准则确实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科目,而是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合并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报表项目中归类为存货)。


企业根据管理和核算需要,可以在周转材料“下设置“低值易耗品”二级科目,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


无论如何核算,“低值易耗品”依然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从资产管理角度,“低值易耗品”同样可以通过台账登记进行实物管理。



最后的话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判断标准,提升了对财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这也是《企业会计准则》进化的方向。为此,企业需要明白,会计标准不是管理标准


税法也没有对固定资产设定价值判断标准。近年来,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优惠政策。这确实给一些企业在固定资产的认知上带来了一些困惑。其实,税务标准也不是会计标准。会计和税务各有各的目标,税会分离是大趋势。


管理、会计、税务,各行其道,也相互协同。

这29项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继续执行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
一、增值税(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三)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政策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四)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五)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八)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九)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一)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十二)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十三)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十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进出口增值税(一)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三)“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四)“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二、企业所得税(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四)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五)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四、个人所得税(一)疫情防控【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政策要点】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五、其他税费(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政策要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政策要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要点】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四)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七)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问: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答:您好,您可以参考以下流程查询:


1)可先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查到后进入【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打印一般纳税人证明】界面,根据“有效期起”选择文书制作日期后查询数据,(例如:若资格信息显示的有效期是:2016.6.1,就调整文书制作日期是:2016.6.1-2016.12.31),查到数据后即可打印;


2)若通过以上方法查询不到数据,则说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并无相关文书,电子税务局无法查询打印带章证明;


3)打开北京税务官网: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我要查询】—【纳税服务】—【公众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查询条件输入税号或者企业名称点击验证码输入之后,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信息后点击税号会出现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界面,打印网页即可。


问:新办企业如何申领税控?


答:您好,请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先核定票种,核定成功后请您参考以下步骤操作申领税控:


第一步:请您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中查询事项名称为“发票票种核定”,办理状态为“审核通过”,点击操作下方的【进度跟踪】;


第二步:点击【税控设备申请】,进入线上申领税控界面即可;


第三步:填写税控设备申请,申请人请填写申请人姓名不要填写公司名称,盘类型直接选择税务UKey,邮寄配送可自行选择是或者否(若选择邮寄方式邮费到付),填完信息后点击下方的【点击免费领取】按钮即提交;


第四步:提交成功后可重新进入申领界面,查看右上角的“缴费状态”下方显示什么,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是”您可以查看下方的办理进度里有没有显示快件订单号,如有您可以通过单号查询物流;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否”,请您看页面下方税控发行文书后有没有显示“领取回执”字样,如有,请您按回执内容办理后续事项即可。


问: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


答:您好,请您参考以下步骤操作申领发票:


第一步,请您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票E送】,先进行实名认证;


第二步:认证完成后进入票E送页面点击左下方的“新增”:选择购票员和领取方式(若申领电子发票请选择“电子发票领取”),填写本次购买数量(需要申领哪种发票请在哪种发票的本次购买数量里填写份数,不需要申领的不用填写,也不要填0)。


第三步:填完后点击下方“保存”,在信息页面输入联系人信息及地址,点击页面下方的“确定”。


第四步:发票领用新增页面核对信息无误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再返回到刚没有点击新增的页面在右侧找到未提交的这条申请记录点击最右侧的操作菜单下方的“提交”即可。注:1.一次申请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不能同时申领(因为领取方式不同,电子发票不邮寄配送);2.如您申领的是纸质发票,待状态显示为“配送中”后打印收票单等待配送即可;3.如您领取的是电子发票,待状态显示为“申领成功”后点击红色申请单号可看到领取的发票号段信息即可。


这29项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继续执行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


第一部分

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NO.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NO.2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4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NO.5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6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7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8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9 

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10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11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NO.12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13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NO.14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NO.15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NO.16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NO.17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NO.18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第二部分

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NO.1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NO.2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3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NO.4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NO.5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NO.6 

疫情防治相关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7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第三部分

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NO.1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政策要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2 

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3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NO.4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工资稽查重点 九种操作行不通
这样发工资,是不行的!会计一定要注意!1

现金方式发放工资

有些企业,工资全部或部分通过现金发放,虽无明文规定,工资不能使用现金发放,可是一旦被查,这将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随着支付管理制度的发展,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且今年央行发布了关于大额现金管理试点通知,私户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都会出现异常,一旦异常就会被查,一查就是3年账。
2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劳务派遣公司、建筑企业等,将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特别是社保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建筑工人实名制后,这类企业薪资合规性尤为重要!

3补贴不申报个税
公司发放的节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生日礼金等未列入工资申报个税,造成偷税。
当然了,也并不是所有的补贴都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例如公司发给员工的餐费补助就分情况申报个税,具体如下:



4大量员工零申报自从个税免征额上调至5000后,很多企业就将员工工资零申报了,但一个公司大量零申报,需要和地区行业进行比较,如果明显偏低,等待企业的将是税务稽查。
5虚开发票抵扣有些公司自认为很聪明,为了“避税”将工资拆分,一部分通过公户发放,一部分需要员工找票来发工资,这样做既避免了社保、个税的麻烦,又可以抵税,这是绝对不可取的。长期以往,势必会造成企业费用异常,那时不想引起税务局的注意都难。
6冒用他人信息虚列工资
自实行新个税汇算清缴,税务局就接到了不少纳税人的投诉电话:莫名其妙“被任职”,凭空多了份“收入”。不用想,被投诉的企业都被税局稽查了。
7工资薪金、劳务费随意转化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以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人为的控制职工总人数以满足技术人员的占比条件。还有一些公司明明支付的是劳务费,却因为无法取得发票,而变成工资发放等等。

8工资高却按最低基数缴社保有些企业发工资一直是按实际数发放,缴纳社保却一直按最低基数缴纳,这种操作=违法。

11月1日起,15个地区陆续实施社保入税,社保监管越来越严,不排除税务局会通过申报的财务报表工资数、个税申报的工资数与社保基数作比对稽查。
9随意降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如果需要变更工资结构,降低基本工资,需要征得员工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有些企业以调动岗位未由,随意降低员工基本工资。
自然人代开发票,9个涉税风险提醒!

9个涉税风险

1.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

2. 自然人代开必须要有真实业务,好多代开虽然票是真的、但是业务是假的,业务虚假、一切白搭。

3. 自然人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

4. 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税务风险也大。

5. 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

6.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税务风险较大。

7.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

8.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

9.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

关注2个通知

1. 今年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明确提出要加强精准监管,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十九)规定,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总结

今年对于自然人代开发票是个稽查重点,一定要注意业务真实性,除非是真实的自然人交易。

政策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对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此可见,向个人支付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其他项目均需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

炸了!两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分别被罚1.5亿和9492万,或将被强制退市!

11月18日晚间,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爆科创板块,据告知书显示,该公司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被证监会重罚1.5亿。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晚另一家明星IPO同样因财务造假被罚9492万。

01

招股书、年报财务造假

虚增收入利润,重罚1.5亿

上周六晚,科创板企业Z1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公告披露信息如下:

违法事实01

上市前《招股说明书》造假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据悉,Z1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具体情况如下: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2017年-2019年期间,Z1公司三次买入杭商资产共计2亿的私募基金产品,并多次签订投资合同,实际上,资金经杭商资产多次转入Z1公司关联方。Z1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3、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实际上,隋田力通过他人代持Z1公司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但Z1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意外的是,本案中的隋田力是2021年上市公司连环爆雷事件的“主角”。在他编织的“专网通信”的局中,已经“引爆”了10家上市公司,涉及损失金额接近200亿元。

02

上市后年报造假

1、连续两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上市后,Z1公司通过与其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具体如下: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Z1公司、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随后将合计1亿元资金转入Z1公司关联方企业。但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3、虚增在建工程款支出

2021年,Z1公司期末在建工程款中,有36,320,600.00元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款支出。

处罚决定

最终,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

1、对Z1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6,000,440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财务总监应岚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3800万和1300万元;对其他相关人共计罚款1150万。

以上共计罚款约1.5亿。

同时,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董事刘雪松知悉、参与财务造假行为,5年禁入证券市场

02

虚构业务虚增利润,被罚9492万元

同日,另一家IPO企业Z2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违法事实01

上市前欺诈发行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Z2公司《招股说明书》涉嫌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具体情况如下:


2、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Z2公司《招股说明书》涉嫌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02

上市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Z2公司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9年,涉嫌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在年报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2021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其中16,720万元也未在年报中披露。

处罚决定

最终,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

1、对Z2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万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郑穆、董事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164.26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共计罚款485万。

上述罚款共计9294.34万元。

同时,郑穆、罗铁威指使Z2公司从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终身进入证券市场;总经理钟国裕、财务总监李燕霞,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5年禁入证券市场

03

事发前有“信号”,曾均被“非标”

专业人士发现,两家公司上市以来,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另外,两家公司上市以后均被审计机构出具过“非标”审计报告。

01

什么是“非标”?

上市公司每年要按时披露年报信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其进行审批,以审计报告给出意见。

通常,审计报告意见有五种:

最严重的是“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他代表这份财报无法保证真实性,投资者最好回避。

02

多次被出具“非标”警示

今年4月,Z1公司进行2021年年报披露时,因存在部分财务数据无法查清的情况,审计机构对该公司出具了包括“带强调事段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非标报告。

9月,上交所对该公司半年度报告再次发出监管问询函。当时,该公司3名独立董事和1名监事表示对半年报无法保真,在审议中投了弃权票。

03

科创板首家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

同样,Z2公司上市首年,即2020年年报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是科创板首家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公司。

自该公司2022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后,该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划扣、投资者诉讼等风险更是接连爆发。

今年4月,因该公司多次违规提供大额担保,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

04

新《证券法》实施,严厉打击

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Z1公司、Z2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020年2月上市,但上市均未满三年,即因涉嫌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未来还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01

两家公司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

日前,上交所已对两家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如果此次Z2公司被退市,将是创造上市时间最短的纪录,同时也会是科创板第一家退市的个股。

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Z1公司Z2公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揭示的违法违规事项,上交所将立即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流程。

后续,上交所将持续关注行政处罚进展,并将根据处罚结果和退市规则,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流程。

02

退市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最直接的影响是退市会使上市公司的估值变的很低,这样公司就不值钱了,从而导致公司的股份也就不值钱

退市会让公司的融资变得有限,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融资会比较容易,且成本也比较低。但退市后,融资会变得比较困难

退市会给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伤,也会降低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股民不再愿意对其再进行投资

03

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规行为

科创板自设立之初,即确立了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原则,此次对两家公司的重罚,也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此外,两家公司的处罚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

证监会对Z1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0元罚款;Z2公司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的3%,即3,068.52万元罚款。

同样是财务造假,为什么两家公司的处罚力度不同呢?

据悉,Z1公司于2020年6月上市,Z2公司于2020年2月上市,而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所以从金额上看,Z2公司被处旧证券法标准:非法所募集资金的1~5%,Z1公司被新证券法标准: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ND

精诺会计提醒:如今的市场监管日渐趋严,上市公司发行人不能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财务造假等手段“瞒天过海”。企业应该依法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有一天会被市场处罚



微信红包做账的新标准!不懂的会计要被淘汰了!

税务总局明确:


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那微信、支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货币资金


新办企业,公司账户没有存款,老板发放工资选择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如何写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手续费的问题:

假如我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了)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    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0.1

     贷:应收账款   100        


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签名批一下即可。

关于微信转账如何做账的相关问题,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应该有所了解。对于微信转账做记账,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


你以前是怎么做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的账呢?写评论说说看

又是虚开!60岁兼职女会计虚开发票2347万,判14年罚40万!

60岁兼职女会计虚开发票2347万,

判14年罚40万剥夺3年!



中国判决文书网7月2日发布:

60岁兼职女会计苑宏英,各种累计虚开发票677张,税款2347万元,几乎全部已经抵扣,现已基本追回。


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刑初6号

苑宏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部门通力合作,

破获特大虚开发票案!


近日,税务、公安、海关及人民银行四部门通力合作,历时半年,破获一起代号为“海啸1号”的案件。这是一起涉案企业众多、违法手段隐蔽、涉及地区较多、链条和环节复杂、由职业虚开团伙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案件共查处企业658户,涉案虚开金额超过500亿元,抓获64名犯罪嫌疑人。


对于涉及发票的违法行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市开展最严虚开稽查风暴,

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明确提出:


2018年,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还有持续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查大案、办铁案,形成虚开骗税一起打、上下游企业一起查的连动打击模式。


据了解,2017年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其他三部门查处涉案企业2586户,移送公安机关414户,摧毁虚开职业犯罪团伙1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8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6亿元。


就在昨天上午(7月4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褒奖诚信、联惩失信”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表示:


北京特派办在打击虚开发票方面,共检查涉嫌虚开团伙5个,涉及发票3.4万份,涉案金额102亿元,税额17亿元。截至6月底,配合公安部门成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48名;在打击出口骗税方面,共立案检查企业3户,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8670万元。


那么,

下一个受到稽查的企业会是你们公司吗?

下一个被判入狱的会计是你吗?


虚开发票的行为该收手了,

送你7个提醒!


1、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7、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高压之下,

虚开发票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


1、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不等,老板心里不平衡


有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率低,比如农产品11%,还有其他的费用发票很多也是小规模开出来的3%发票,甚至很多业务压根就取得不了进项发票,但是自己公司加工后销售按照17%缴纳,这不公平的待遇岂能容忍,找点票给点安慰。


所以很多老板为了弥补自己亏损或者微利,只能去虚开发票。


2、大额的薪资、费用支出没有发票


高管员工薪资、年终奖谁想承担这些个税;还有搞销售业务的提成、好处费等等,这可不是随便找点小票就能顶替的。


这些费用开支去哪里搞发票啊,没发票又不让扣除,只能虚开。


3、从贩子手上买的便宜货,真没票!


同行竞争压力这么大,正规渠道采购原材料成本高,采购人员先斩后奏,管你财务人员怎么入账,擦屁屁的事情以后解决去吧。便宜总有便宜的理由,基本的原因就是便宜无票。


4、企业所得税交太多,增加点成本可以节税!


简单粗暴,就是这么任性。老板都认为这是税务筹划的最基本思路,为什么咱们不能做啊?


但是,

各位会计人请注意!


老板不懂税法、不懂税务政策就算了,可是作为一名财务从业者,你是懂的。老板一心赚钱,让你虚开,你要学会拒绝。


有的会计人会说:“拒绝了,就没有工作了,不做假账,不做两套账,谁会要你?”


那你有想过后果吗?


看看文章开头的这位60岁兼职女会计,本来该颐养天年的老人,会计行业的前辈,入了监狱。


你觉得值得吗?


工资虽然是老板发的,可是时间和老婆孩子是自己的,一旦虚开东窗事发,老板逃之夭夭,你呢?


各位会计人共勉。

国地税合并后,重点稽查这5类企业!

国地税合并改革已成定局,

正在深入推进中。

那么,它们合并之后要做什么?

这个非常时期,稽查们在干什么?

合并后的稽查开弓箭会射向哪些企业?

......



1

加大税收违法成本

国地税合并后将快速对所有纳税人信息进行整合。


 A. 增强金税三期、加大税收电子信息系统征管功能,强化对纳税人全面涉税业务监控功能,是首要任务。

 B. 提高应对纳税人偷漏税等税收违法问题的技术手段。

 C. 让纳税违法分子税收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加(加大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追究)。

 D. 通过媒体公开违法者信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网,随着国地税合并,统一行动在全国展开。“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现实。


2

清扫国地税分散管理盲区


金三系统征管信息大整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管理,将会更加集中在,全面税种监管。尤其是:原国地税两分离交叉管理中的漏户和归属权限追究的盲区,将逐户的进行彻底的清理。


曾经有人讲过一个笑话,当老板得知国地税稽查合并后,将会开展全面清查。老板问会计:“如果偷税没有被查出来,你会举报和背叛我吗?”会计很认真的说道:“如果全世界的人都背叛了你,我也会毫不犹豫的站在背后跟着他们背叛你。”


3

追查历史账面数字比对


稽查合并后的大数据储存信息将更加全面,透明。日常监管纳税评估及纳税人财务数字分析抓取比对,也会更加的精准和便捷。所有数字分析随着国地税稽查合并,体现出更加的全面性和更强的针对性。


前几天,一条微信对此调侃:“天苍苍,夜茫茫,国地税合并的日子希望再延长”这种心态,其实就是恐惧历史假账,一旦随着机构合并数字整合,就会暴露在阳光之下。他们需要时间将假账P成真账,P的连他们自己都看不出来。


4

稽查重点放在常年亏损企业


企业常年亏损和微利,一直就是税务稽查关注的要点,此次国地税合并后,将进一步追查亏损真假。


别担心,主要针对长亏不倒的企业。


为什么会有“常亏不倒”的说法。其意就是:企业常年亏损,但是还在茁壮成长。

而且活的不差钱。


做亏损奇葩常见方法有两种:


超K的做法就是:

将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按照比例分解到内外两个账上。外账常年亏损,内账财源滚滚。自以为做的手段高超,即便“掘坟”排查也无法看出蛛丝马迹。


简单做法就是:

将企业资金流动规律进行有序排比,随机对可比值进行分析,通过外账资金投入的缺口,立刻就会让真假美猴王现!原!形!然后稽查人员,留下@税务机关自首通道的联系方式,还会赘述一句赠言:“别把我们当弱智!”


超B的做法就是:

为了减少股东税后分配20%个人所得税,股东们在社会痞子的指导下,拿钱购买发票进行报销。将本该税收分红的资金提前抽走,财务账面显示利润常年亏损。这种做法等于拿着自己的贵命当贱命来糟践。


5

全力打击增值税虚开发票


利用虚假业务进行违法虚开发票的人,别再——铤而走险。已经进入围剿圈内,还洋洋得意自语:“当你发现我作案的时候,我已经让你无迹可寻。”这种无知,不知毁了多少没有定力的企业老板和会计。


记得几年前,两口子开一个夫妻店,主要做文化用品生意。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他老公在朋友介绍下,开始铤而走险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递减增值税。刚开始,他老公还有些胆怯,像初生的老鼠出洞,不敢走太远。只是购买一些小额票据。时间长了,胆子壮了,就开始浑身是胆雄赳赳的购买大额增值税票据,逃逸税收。八年后,税务机关票据系统测试出倒卖方发票异常,提出预警。联查到他单位虚开发票。八年后,原形毕露,直接被抓警局。


最后


随着国地税稽查合并,稽查工作方案的亮剑,预警企业迫在眉睫的是,要尽快进行账面大扫除。发票的问题,尽快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账簿的问题,尽快两账合一,通过库存盘盈方式尽快补申报。

会计,快提醒老板这件事!能省税!!!

5月1日起,万分之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免了每本5块钱的其他账簿印花税!


主要影响

 1. 资金账簿是根据实际投入的实收资本交的,换句话说,现在是老板们投入资本的好时机!


现在这政策是减免,不是永久取消!你想啊,认缴的注册资本反正都是要缴完,那为什么不趁此时机投入呢?


举个例子,老板投入100万资本金,就省了250块印花税了!(原价500,减半征收)


财务们,表现自己价值的时候到了!快提醒老板去,晓得了吧😏


再提醒一次,还有很多会计不清楚!现在是认缴制,已经不需要验资!只要以老板的户名打进企业公户的款(记得在摘要或者备注里写明是:投资款),就可以入实收资本的账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X


 2. 以往固定资产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账簿都是要按5块一本交印花税的,现在免掉啦!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90后会计:“干掉80后,从不说抱歉!”

最近90后的话题又火了,原因是一名90后开除了一名80后。其实在很多方面,你不得不加快步伐,重新审视如何接受或管理90后。




近日,一名32岁的女会计被公司辞退。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她在现单位工作了6年,是个没想跳槽、安稳过日子的85后会计,总感觉领导针对自己,对比起来,对另一个90后会计新人就不一样,新人作风高调嘴很甜,穿衣服经常很暴露,领导对她态度一直笑呵呵的。


她自己也一直比较小心,但没想到去年底还是打了自己的脸,一个年度汇报总结会需要她准备财务部分PPT,大领导们也出席的,后来因为赶时间她用原来资料换了个模板,没想到最后放出来排版错位,颜色不搭……她也怪自己没认真检查。总之,那天领导们脸色很难看。


后来,领导就让那个90后新人跟了,确实也做得不错,还丰富了内容,增加了财务数据对于业务的对比支持,提了一些建议,后来领导就用90后妹子那版了,邮件抄送给她的时候也很汗颜。


今年开年后,她本想着好好干弥补一下,没想到就接到了人事部的电话,开始还婉转点评她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直接就说了:XX总对你的工作不太满意,希望你主动提出离职,你也是老员工了,能争取的尽量帮你争取。


一个财务朋友也和我说:"今年公司的年会,有点遗憾,我不是优秀员工。每个部门都有优秀员工,我们财务部,优秀员工竟然是一个90后的年轻会计,这让我们这些干了十几年的老会计很没面子,也受到了心理打击。但话说回来,她的干劲和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我是服气的。”


职场对30+岁的人,已经没有对20多出头年轻人的那种宽容和大度,代之以更高的要求和期许。一旦达不到公司期许,公司即会对之否定。


这背后,也反映出大部分职场人的一个通病:学习能力缺失。就如90、95后终究将接替80后一样,面对这时代的变化,你只能选择不断接受和赶上他们的步伐。


很多人说,90后是不靠谱的一代,吃不了苦,受不了累,没大没小,不务正业。整天胡思乱想,还不懂感激。


可是,这压根就是一个不靠谱的时代,也不再有人以卖苦为荣了。


过去,加班是勤奋;

现在,你就是笨。

过去,老师就是你的天;

现在,老板是什么鬼?


《奇葩说》有一句宣传语,特别狠,也特别准:“你看不惯90后喜欢的东西,没有关系啊,反正你会死。”


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里,靠谱未必是件好事,它可能意味着死脑筋。而死脑筋的人,是活不下去的。


上个礼拜,一个90后跟我说:


“姐,我觉得你这么干可不太行。你不觉得过了30岁,还这么忙有点问题吗?”


当时我就懵了,还有人嫌自己领导太忙了。是的,我被嫌弃了。


90后中的很多人,能用效率弥补时长,能用质量弥补数量。而我们过去那种坐穿牢底,在领导面前拼演技的方法已经不流行了。


马云曾经调侃王健林说:“王健林是好骗的,而现在的年轻一代90后、95后、00后是最难骗的。他们都是精明人,太聪明了。”


30+职场:压力和焦虑如影随行

30多岁职场人焦虑:追求财务自由,却碍于工资水平;追求工资提高,却又被能力掣肘。无论你多努力,房子、车子、孩子,都会一直在追着你跑。压力一直都在,焦虑有增无减。


对于公司而言,30多岁的你已经属于“过高成本”范畴了。裁了你,让年轻人上来,公司反而会更好。


30多岁的职场,已经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一旦你的能力增长慢于薪酬增长水平,悲剧就有可能发生。在职场江湖,不进则退,这是个铁打的事实。


30+会计人:无外乎两条路


很多企业会计初级岗甚至财务经理的招聘JD里,都明确写着“年龄要求35岁以下”:


对于30多岁还应聘初级岗位的人,90%的企业都是排斥的,既不好定薪酬又不好管理。


而这“年龄歧视”正反应了30+职场人的突破点:


1、你的能力在某一领域足够精深,能够胜任高级的岗位,不跟初级岗位抢饭碗,此为职级通道;

2、做团队leader,指挥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让别人按照你的意思来办事,此为管理通道。


职级通道需要不断精通专业知识,熟练应付专业领域内各类问题。比如财务行业,从出纳→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主管→经理→总监的蜕变,就是职级晋升的过程。


而管理通道,就是更多职场人所向往的了。30多岁在企业做到中层管理,是绝大多数人的职场目标。比如FD、财务总监、CFO,就属于管理通道。


会计人要勇于打破舒适圈

不得不说,同样30多岁,相比较其他职业,财务是比较安逸的,虽然也会时常加班,但普遍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


这也是有原因的,财务做的好与不好,反映在企业效益上的作用,并没有实际收益的显示,没多少人会把企业做得好归功于财务。会计人就容易滋生懈怠:做那么累,反正结果都差不多,何必那么辛苦自己呢?


日复一日的工作,会计人会逐渐走进了自己设立的舒适圈。尤其是一线城市,搞废一个人的方式特别简单,给你一个日复一日的没有竞争意识的工作,朝九晚五,你就开始废了。


也许等不到30多岁公司出手,你就已经被时代淘汰了。


那么,该如何走出这个舒适圈?


01不断学习,提升现有技能


长达30年的职业生涯里,时刻不要忘了提高自己。


学习是一件反人类的事情,谁都喜欢有空时追追剧、唱唱K。一个人竞争力来自工作8小时之外你干了什么。不学习的人,容易被职场和时代淘汰。


负责报税的会计,不妨学习一下成本和预算;熟练做报表的会计,也可以试试财务分析和业财融合。你必须时刻保持学习,才能有能力应对变化和不确定性。


肯在学习上投入的员工,才是企业需要的人才。


02制定清晰的职业规划


职业规划要尽早,并尽量按照制定的规划方向去发展。不过,若因为行业前景不明而遇到职业瓶颈,也可以考虑更换职业轨道,或选择朝阳型行业去发展。


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拓宽职业轨道。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为有资源、有能力的职场人创造了新的发展机会。在现有的职业岗位上,可以通过工作中积累的资源,为自己的职业轨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03加强主动沟通,积极融入业务


只懂埋头苦干,不懂与人沟通,往往会错失许多机会。尤其是在会计工作中,经常还会被他人误解。在日常工作中,建议加强与领导、同事,尤其是与业务部门同事的沟通,一方面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价值,另一方面也能更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和了解公司需要的人才类型。

发票丢失莫要慌!你需要的财税处理全在这里了……


丢失发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所以,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或者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需要从销售方复印发票的记账联,并加盖销售方公章,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的依据。


丢失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①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首先要从销售方取得加盖销售方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认证抵扣的凭证;丢失前已认证,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同时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按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②纳税人只丢失发票抵扣联的,以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已认证的,以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③纳税人只丢失发票联的,以认证后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后怎么处理,各地执行口径并不一致,以下是地方性规定,以供参考: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答复的通知》 :42.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3)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第十九条 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14.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丢失其他发票的税务处理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丢失进口增值税海关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认证期限调整为360天。)


办理细则

需要资料:

新注册公司: 老公司:
1、三证一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表
3、 会计核算软件备案表
4、报道通知书
5、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复印件
7、 租赁协议
8、 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9、 房产证复印件
10、 网划协议
11、房产税预收
12、会计核算软件备案表
1. 三证一码副本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记账的好处
当您办完工商登记手续以后,首先想到的是选择谁来做会计,您可能愿意用您的亲朋好友或您认为可信赖的人,但您是否考虑到:这些人能不能替您分担法律责任和 法律风险?能否帮助您应对执法机关的审计、稽查?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就选择了代理记账公司来帮助自己的企业完成会计所负责的一切业务。
代理记帐是一种会计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基础会计服务。中小企业和机构选择代理记帐,能够在降低本单位开支、节约会计成本的同时,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会计 团队专业经验和熟悉财税政策、法规等优势,根据财税政策,降低财税风险,轻松应对各种监督检查,让企业享受高水平专业化的会计全程服务。而这个时候,企业 只需要招聘一名出纳人员负责公司的进出账支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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