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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开年会,这些税务风险要留意!
忙忙碌碌的一年即将收尾,各家企业的年会筹备也陆续提上日程。作为一年一度的 “企业家庭盛会”,年会上的表彰嘉奖、幸运抽奖、精彩演出总能让大家满心期待、热血沸腾~ 但小编要特别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在沉浸式享受年会欢乐氛围的同时,可千万别忽视了背后暗藏的税务风险,这些细节一定要提前留意!
一、为了筹备年会,甲公司与A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二、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因此,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员工在任职单位的年会上取得的现金抽奖奖励及奖品奖励,应该按照什么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任职单位的年会上取得的现金抽奖奖励及奖品奖励,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科目,由单位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四、企业申报个税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如何处理?情形一:申报成功未缴款,且在征期内可在“综合所得申报”下选择“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作废申报】,作废后重新填写申报或更正申报数据申报。情形二:申报成功但未缴款且不在征期内的,或申报成功且已缴款的,可在“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更正申报】进行更正操作。五、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邀请了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参加,并为其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甲公司为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报销的机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由于供应商与客户代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六、企业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七、在年会活动中,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企业赠送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均应按视同销售来处理1、关于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应税交易。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八、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评选出的2025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甲公司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一图看懂 | 个人离职后如何自行解除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关联关系
一国看播,个人如何解除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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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公司没变更?或者身份被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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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个人声明界面,选择【离职时间】,点击【上传】上传对应
▶如需重新上传资料,可点击【删
除】删除所选文件之后重新上传。
> 点击【确认】。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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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员工因业务外出使用网约车,网约车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税局回复了!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答案!








01公司经常有员工因业务外出使用网约车网约车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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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私家车外出办公费用到底能报销吗?






问题内容:公司员工开私家车外出办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产生的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请问大家是如何处理的?实报实销吗?税局回复: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1、员工开私家车外出办公,在单位没有公车的情况下,要想顺利报销燃油费、过路费等,必须要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2、如果在没有签订租车协议或者签订的是0元租金协议,强行开票报销的话:(1)对企业来说,会面临相关车辆费用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2)对个人来说,获得的报销款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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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车协议后,车辆的所有费用都可以报销和税前扣除吗?






并不是。1、可以报销和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提示:所有费用的支出价格必须公允,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2、不可以报销和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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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还有什么方式?怎么处理?






一、随工资发放交通补贴这是目前大型企业、国企最常采用的方式。优点:
随工资定额发放,对企业、对员工都是最方便省事的。缺点:交通补贴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部分地区公务费用的标准如下:如果当地没有出台政策,只能全额计算个税了。二、费用发票实报实销优点:根据每月私车的实际花销报销,更贴近实际。
缺点:1、税前扣除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报销个人的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在工资的14%限额内扣除。2、加油费、过路费不能抵扣进项税。加油费、过路费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允许抵扣。3、交通补贴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以上三种方法在税收上的区别,我们制作了表格一目了然。三、市内出差使用网约车目前各种网约车软件都很方便,网约车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而且出行也有记录可查,能有效避免虚假报销。还有一些平台推行了企业版的出行服务,能直接与企业财务对接。员工不需要垫付交通费,也免去了报销流程,更便捷高效。四、长途出差从租赁公司租车企业经常去外地跑业务的情况下,可以从当地正规的租赁公司租用车辆,直接取得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避免了很多麻烦。同时租赁公司也有非常系统的事故处理方法,可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
企业更正纳税申报,被罚334万元!税局紧急提醒!2025年,更正申报得按这个来!
日常工作中,会计难免有需要更正申报的时候,但是猫叔在此提醒大家,更正申报不是想做就做的哦~




更正纳税申报罚款334万元***市税稽罚〔2025〕5号行政处罚相对人  ***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处罚金额(元) 3,343,645.17处罚日期 2025-05-06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4日在没有实际支出的情况下,对2015年、2016年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直接调增了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处罚结果罚款3,343,645.17元;
案例启示:1、真实性第一,在没有实际支出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去虚增成本和费用,一旦被查到,罚款足以让我们后悔莫及。2、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到了2025年,税务稽查的方式(从原始的人工抽查到AI)和范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要以为这次税务没有查到你,是你自己厉害,懂得税务合规。存在这种心理就是在为进坑做准备了。更正申报别乱做! 这样做才正确!合理正确的更正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核心在于主动、及时、准确地纠正此前申报的错误,确保税款缴纳正确合法,并尽可能规避处罚风险。一、5种常见需要更正申报的情形1、计算错误: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计算有误。税率、征收率、扣除比例应用错误。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计算错误。2、数据填报错误:发信息(号码、金额、税额)录入错误。申报表行次、栏次填错(如应税项目填到免税栏)。基础信息错误(如纳税人识别号、名称、银行账号)。3、政策理解或适用错误:错误享受了不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或减免。应享受的优惠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4、遗漏申报:漏报部分收入、应税行为。漏报关联交易信息。5、取得新信息或后续调整:取得以前年度费用发票(需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审计、稽查发现前期差错(需根据结果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税务调整。二、更正申报的核心原则主动性: 纳税人自行发现错误后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及时性: 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更正(尤其涉及补税时)。准确性: 提供完整、真实的更正依据和资料。合规性: 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三、“合理正确”进行更正申报的7个步骤合理正确的更正申报 = 主动自查 + 及时行动 + 准确修正 + 证据充分 + 程序合规 + 承担法定成本(如滞纳金)。核心在于体现纳税人的诚信守法意愿和纠错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征税属于强制性行为,作为企业,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税款的义务。切记不要擅自做主,为了逃避税款没有依据的更正申报!
税务局是怎么查企业的?从哪些数据中分析发现涉税疑点?检查中会重点关注哪些指标的变动情况?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说一说。




途径一:从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来分析涉税风险纳税申报数据是企业对外报送的资料,数据相对真实与公允,通过纳税申报数据的比对以及与财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可以窥探出企业存在的一些涉税风险。举例来说: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额与增值纳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比对(一)预警值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二)数据来源1、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行纳税调增收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行纳税调减收入。2、增值税收入(1)一般纳税人:当年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第5行、第7行、第8行销售额累计数。(2)小规模纳税人:当年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第4行、第7行、第9行、第13行销售额的累计数。(三)问题指向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四)超出预警值的正常情况1. 两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如约定分期收款,本年度收取50%,但一次性开具了全额发票的情形。2. 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如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等。3. 处置固定资产等。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的申报数据与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数据比对如果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小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就要警惕企业是否有虚列工资薪金的可能性。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数据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比对比如,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其他收益”科目存在发生额,该金额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及加计抵减的税额。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适用现代服务业-商业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没有按照经纪代理服务6%税率申报的税额,该企业很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房屋、建筑物的原值均存在数据,如果企业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中却没有申报数据,该企业很可能存在少缴房产税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存在金额,经了解该金额为出租的房产,一般情况下,企业有投资性房地产,就需要按照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如果企业没有申报房产税的记录,可能存在漏报房产税的情形。还有,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额与印花税申报表中“产权转移书据”的申报记录比对。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存在变动额,但印花税申报表中“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没有申报数据,可能存在漏报印花税的情形。




途径二:从财务报表数据初识涉税疑点财务报表是反映核算单位在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大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举例来说,库存现金期末余额较大,经盘点核实主要原因是存在“白条抵库”现象,如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涉税风险:企业发生“白条抵库”中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于无法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大举例来说,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存在投资者向企业的借款。涉税风险:投资者向企业借款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划重点:企业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3)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大举例来说,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存在企业从股东处借款的情形。涉税风险: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取得发票、满足关联借款的债资比(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要求,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等,另外还需要考虑股东出资是否缴足等特殊情形。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20%税率纳税。单位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划重点:1.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否超过了债资比及利率水平的要求;2.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3.企业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4)营业收入与存货的比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50%,可能存在存货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划重点:营业收入与存货的比对异常,可能存在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的风险。


途径三:风险指标的变动分析与涉税风险分析1.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100%存货周转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营业成本与存货平均资金占用额的比率,是衡量和评价企业购入存货、投入生产、销售收回等各环节管理效率的综合性指标。存货周转率越高,表明企业存货变现能力越强,存货及占用在存货上的资金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周转率与企业以前年度数据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如果出现加快的现象,说明企业销售能力有所增长或增强。通过对存货周转情况的分析,可大体判断企业应纳税额的增长情况,但如果企业应纳税额却出现了减少或增长幅度偏低,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的现象。2.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本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100%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通过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分析,看增加幅度是否异常。如果增加幅度较大,企业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或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过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在违规计提折旧,虚增成本的问题。3.增值税税负率(简称税负率)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税负率是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情况下,实际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通过对增值税税负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如果出现税负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企业有可能存在扩大了进项抵扣范围、违规加计抵扣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账外经营、瞒报等问题。4.所得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税负率为年度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占该企业销售额的百分比,该指具有一定的行业、地区、时间差异,如果所得税税负率低于当地同行业同期税负率,企业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通过对该指标的评估分析,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5.营业收入成本率营业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成本率衡量的是营业收入中主营业务成本占比例多少,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公司生产和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必须投入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等。该项指标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通过对营业收入成本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成本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虚列成本、不记、少记收入的情形。6.营业收入费用率营业收入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费用率是指从事营业活动所需花费的各项费用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该项指标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通过对营业收入费用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多提、多摊相关费用,或者不记、少记收入的情形。
财务部关于火车票报销新规的通知!10月起,新规执行!
纸质火车票不能再报销了!


10月1日起乘车的旅客,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继续提供“行程信息提示单”打印服务,同时增加线下电子发票申请渠道和购票(代办)人开具服务,为老年人、脱网人群等旅客获取电子发票提供便利,旅客购票出行将更加方便快捷。


01纸质车票全面停用!10月1日起执行!
10月1日起,中国铁路将全面停止使用纸质报销凭证。


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纸质火车票将正式退出报销舞台,由铁路电子客票全面取代。
来源:财政部
自2024年11月1日起,铁路客运已开始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系统,并设置了至2025年9月3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纸电并行”模式,而过渡期结束后,将全面停止使用纸质报销凭证。
原来纸质车票长这样:
新版电子客票长这样:
为保障老年人、脱网人士等不便操作的旅客群体获取电子发票,铁路部门增加线下申请渠道和购票(代办)人开具服务。旅客凭购票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申请开具电子发票并获取“扫码开票单”后,旅客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铁路12306App扫描“扫码开票单”上的二维码,根据需求补全相关信息通过核验后即可开具电子发票。


9月30日及以前乘车的旅客,仍可开具纸质报销凭证。纸质报销凭证停用后,铁路部门继续通过铁路12306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旅客推送电子化行程信息,同时为有需求的旅客提供“行程信息提示单”打印服务,不会影响旅客出行。部分习惯用纸质报销凭证作为行程提示的旅客,可到车站人工窗口、自助设备打印行程信息提示单”。
02铁路电子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换开?
铁路电子发票开具入口及流程:
铁路电子发票换开
根据相关规定,铁路客运业务电子发票若发生单位信息填写错误、企业信息变更开票有误,或遇旅客运输服务中止致行程改变等情形,可自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180天内,按照准确信息或实际行程重新申请开具1次新的电子发票,原电子发票作废。


铁路电子客票换开要区分两种情况:1.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变化梳理
03电子车票如何抵扣进项税?


根据规定,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员工取得的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并按2019年第39号公告进行抵扣操作。
1、抵扣凭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2、可抵扣进项税:票面金额÷(1+9%)×9%。
10月1日之后,员工如需报销入账,则必须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并以电子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申报时,不再需要手动计算方式填列,而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其用途进行确认,确认后自动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其他扣税凭证”第8b栏中。


04总结:对财务处理的影响


对于企业财务部门,这一政策带来了多方面变化:1、报销凭证形式变化:员工报销需提供电子发票而非纸质车票。2、员工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务必填写正确的公司抬头及税号,否则一律不予报销。3、进项税抵扣更加方便,不再需要手动计算填报,只需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即可自动填列。
企业财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修订内部报销制度,明确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只接受电子发票作为火车票报销凭证;2、加强员工培训,指导员工如何正确开具电子发票,特别是发票抬头和税号的填写要求;3、企业还应通知员工,个人购买车票用于单位报销的,应在填写发票信息时提供单位的准确资料,包括公司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05车票抵扣增值税
一定要记住这9个提醒!


提醒1:日期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后取得的车票才可以抵扣,之前的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2:境内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境外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3:只有符合条件的本公司职工的车票才可以抵扣,非本公司员工产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提醒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境外的不可以抵扣。
提醒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才可以抵扣,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不得抵扣。
提醒6:符合条件的车票抵扣方式是计算抵扣,而不是认证后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车票才需要认证抵扣。
提醒7: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只有票价+燃油附加费的金额可以抵扣,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提醒8:员工与经营相关出差的车票可以抵扣,但是休假探亲以及外出旅游等集体福利性质的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9:对于出租票、公交车票等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
个人所得税新政!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个税又出新政策了!快一起来看看吧!
01个税减征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河南税务局发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除此之外,大家在2025年还可享受多项个税优惠,一起往下看。
02个税再添一项扣除每年可多抵扣12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通知》中明确: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
假设2025年年收入12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则对于小贺来说:


综上,缴纳12000元的个人养老金,可以节省个税360元。
因此,对于不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可以节省的个人所得税额=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养老金×个人综合所得对应税率。
而对于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其节税效果就更加明显了,比如:
假设2025年年收入13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




此时,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40元。
03官方明确!年收入10万以下基本不交个税
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近期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不缴纳或者仅缴纳少量的个人所得税。
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
如何做到“年收入10万以下个人基本不缴纳个税”?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自2024年8月31日,国务院宣布将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继续教育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我们国家有四亿多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受益最大。


比如,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他的父亲或母亲年满60岁,按照新的扣除标准测算,这个纳税人每个月都可以多扣除3000元,一年就能多扣36000元。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2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54%;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5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14%。
举例说明:
居民个人,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
假设全年无其他收入,按公式计算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2000×2×12-3000×12=-54000元(即为0元),根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还有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等其他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会更低。
上述案例列举的是大部分家庭的个税情况,但如果纳税人本身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的话,情况可能稍微不太一样。
居民个人,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未结婚,无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仅有住房租金支出。在全年无其他收入的情况下:
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1500×12=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04最全个税税率表及最新专项附加扣除表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类所得: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注:按月申报纳税。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注: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适用20%的比例。(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
3.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4、经营所得税率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6、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单独申报适用税率表


二、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都是退税小法宝,每一项都能抵扣你的应纳税收入,抵得多了,交的税自然就少。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前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新政!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个税又出新政策了!快一起来看看吧!
01个税减征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河南税务局发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除此之外,大家在2025年还可享受多项个税优惠,一起往下看。
02个税再添一项扣除每年可多抵扣12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通知》中明确: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
假设2025年年收入12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则对于小贺来说:


综上,缴纳12000元的个人养老金,可以节省个税360元。
因此,对于不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可以节省的个人所得税额=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养老金×个人综合所得对应税率。
而对于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其节税效果就更加明显了,比如:
假设2025年年收入13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




此时,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40元。
03官方明确!年收入10万以下基本不交个税
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近期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不缴纳或者仅缴纳少量的个人所得税。
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
如何做到“年收入10万以下个人基本不缴纳个税”?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自2024年8月31日,国务院宣布将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继续教育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我们国家有四亿多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受益最大。


比如,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他的父亲或母亲年满60岁,按照新的扣除标准测算,这个纳税人每个月都可以多扣除3000元,一年就能多扣36000元。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2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54%;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5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14%。
举例说明:
居民个人,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
假设全年无其他收入,按公式计算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2000×2×12-3000×12=-54000元(即为0元),根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还有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等其他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会更低。
上述案例列举的是大部分家庭的个税情况,但如果纳税人本身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的话,情况可能稍微不太一样。
居民个人,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未结婚,无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仅有住房租金支出。在全年无其他收入的情况下:
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1500×12=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04最全个税税率表及最新专项附加扣除表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类所得: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注:按月申报纳税。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注: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适用20%的比例。(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
3.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4、经营所得税率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6、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单独申报适用税率表


二、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都是退税小法宝,每一项都能抵扣你的应纳税收入,抵得多了,交的税自然就少。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前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5月16日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


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响应经营主体诉求,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分散在相关制度文件中的规定,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信用管理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权、管理原则、信息化建设、信用联动等内容,是《办法》的基础。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息采集定义、信息范围、采集主体、采集渠道等内容,旨在统一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评价》规定了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明确了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的设定,规范了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和不影响评价等情形。第四章《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了税务机关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规范了申请参评、复评(核)、修复以及动态调整等事项。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评价年度口径、《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第五条明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依规指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客观公正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开展;标准统一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扣分标准和修复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经营主体的信用级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经营主体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前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总局可根据税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管理方式

  《办法》第六条明确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评价原则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原则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税务管理系统记载的客观信息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在记载到税务管理系统时纳入评价。


  (五)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办法》第九条中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信息。

  《办法》第十三条主要考虑信用的基础是信息,为适当给信息更完整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明确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是指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存在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与税控器具或登记与账簿等经常性指标信息,且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存在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记录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关税务检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是指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经营主体有税款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


  (六)关于新设立经营主体的评价方式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与本期年度评价。此类经营主体在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采取直接判级的评价方式确定评价结果,并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复评。


  (七)关于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综合确定,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含预缴申报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月(季)度预缴申报的营业收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以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利润。


  (八)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营主体的存续期平均在3-5年,实际经营后会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

  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办法》第三十四条对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采取的管理措施第四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九)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中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为“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第十项、第十一项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经营主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时,或者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记入失信信息、纳税缴费信用判为D级时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经营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等。“注册登记、负责经营”是指以新注册登记或变更的方式成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

  第十二项是指经营主体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从确定之日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期间所涉及年度的评价结果均直接判为D级。


  (十)关于不影响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中的“笔误”是指经营主体书写失误及系统输入错误。

  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关于信用修复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进行修复。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中“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税务机关以直接判级方式将失信行为记入评价结果;二是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修复标准。相较于《办法》出台前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第1-21项新增了一档信用修复标准,即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企业发现失信行为后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即有机会修复全部扣分。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鼓励企业尽早纠正。二是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针对部分企业反映,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导致无法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实际情况,第10-15项引入了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鼓励企业积极补缴税费款。三是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第22项明确: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解决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四是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办法》出台前D级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前需满足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信用修复“等待”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第23-32项进一步细化直接判D指标的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信用修复“等待”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其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从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第32项中,经营主体在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前,已因相同失信行为被直接判D的,该时间从具体失信行为导致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


  (十二)关于信用修复和复评的关系

  《办法》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十三)关于信用动态调整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作出检查处理决定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不影响下一年度已评价的信用级别。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要点有哪些,一图了解↓

转给乐山、眉山、雅安参保人,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个体叁保人员
202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小贴士
乐山篇

缴费标准
个体参保人员可在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档次参保缴费,具体缴费基数档次标准如下
2025年个体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标准
月缴费年缴费档次月基数金额(元)金额(元)
第一档4588917.6011011.20(社平60%)
第二档61171223.4014680.80(社平80%)
第三档76461529.2018350.40(社平100%)
第四档917622022.401835.20社平120%)
51469(社平150%)
第六档152923058.4036700.80社平200%)
第七档191153823.0045876.00社平250%)
第八档229384587.6055051.20社平300%)
咨询热线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咨询当C
注意事项
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请提前缴清当年费用。在每年缴费标准出台前的到龄人员可暂按上一年度二档及以上标准缴费,待符合条件后即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川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7月7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所得税司 2025-07-0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税款计算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实际利润额40070013001200应纳所得税额100175325300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100175325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00751500(-25)总机构累计分摊25(100×25%)43.75(175×25%)81.25(325×25%)75(300×25%)总机构累计财政集中分配25(100×25%)43.75(175×25%)81.25(325×25%)75(300×25%)分支机构累计分摊50(100×50%)87.5(175×50%)162.5(325×50%)150(300×50%)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新方法分配比例金额分配比例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B10%5(100×50%×10%)10%5(50×10%)05C40%20(100×50%×40%)40%20(50×40%)020D50%25(100×50%×50%)50%25(50×50%)025分支机构合计100%50100%50050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新方法分配比例金额分配比例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B10%3.75(75×50%×10%)10%8.75(87.5×10%)53.75(8.75-5)C30%11.25(75×50%×30%)30%26.25(87.5×30%)206.25(26.25-20)D60%22.5(75×50%×60%)60%52.5(87.5×60%)2527.5(52.5-25)分支机构合计100%37.5100%87.55037.5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新方法分配比例金额分配比例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B20%15(150×50%×20%)20%22[(162.5-52.5)×20%)]8.7513.25(22-8.75)C80%60(150×50%×80%)80%88[(162.5-52.5)×80%)]26.2561.75(88-26.25)D00052.552.50分支机构合计100%75100%162.587.575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原方法新方法分配比例金额分配比例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B20%0(-25×50%×20%)20%19.5[(150-52.5)×20%)]220(19.5-22)C80%0(-25×50%×80%)80%78[(150-52.5)×80%)]880(78-88)D00052.552.50分支机构合计100%0100%150162.50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速转!四川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39号),公布了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下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按照现行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2025年度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38元/月,下限为4588元/月。
按照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有关政策,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7646元/月为依据执行。
按照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2025年度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7646元/月执行。
延伸阅读1.参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怎么确定?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各参保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我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以内确定。参保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超过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计算缴费基数;低于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缴费基数;在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我省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4%;工伤保险实行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政策。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了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同时根据各参保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因此,各参保用人单位实际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不尽相同。
3.怎么计算全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呢?根据国家现行政策,个人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我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为便于个人参保人员选择,各市(州)在我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以内,为个人参保人员设置了不同的缴费基数档次,个人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国家宣布!一税两费将合并为一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合并为地方附加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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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一税两费合并为一税!2024年7月21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其中,国家宣布了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消息,决定中明确: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也就是说,以后一税两费被合并后,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税率。同时文件中也明确,改革将于2029年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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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六税两费”减免进入新周期小心误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除了执行期限有变化外,政策规定也有变化。一、政策内容根据《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二、变化梳理三、 享受减免注意事项也就是说,纳税人能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要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汇算年度(上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四、 案例解析情况一:梅松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于2024年5月结束,该公司2023年度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那么根据规定,梅松公司在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可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不能享受优惠。情况二:梅松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于2024年5月结束,根据申报,该公司2023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那么根据规定,梅松公司在2024年1月1日—6月30日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可以享受优惠。因此,大家在享受下半年的“六税两费”优惠(尤其是印花税)时,千万别申报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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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
出事了!税局通知!2025年起,小规模企业连续3个月开票金额接近这个数,严查!
特别提醒⚠️⚠️⚠️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金额连续三个季度在25万到30万之间容易触发税务风险预警!




赶紧跟着头条君一起看看吧!


小规模企业连续3个月临界点开票 
被税务局预警了!










预警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长期临近起征点申报


指标含义:


该指标旨在监控小规模纳税人长期临近起征点申报,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的税收疑点。






指标星级:1星






指标分类:指向类






指标口径:


1.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状态<07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申报表连续三个季度的销售额都在25万和30万之间。


取数来源及范围:取符合条件纳税人在统计时点往前推三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数据。






管理建议:


1.查看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实其是否存在法人办理多个公司、一址多户等情况,同时注意法人年龄及户籍地。






2.查看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核实其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减免税额、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业务特点关注其未开票收入申报情况。






3.核实纳税人取得发票情况,通过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其业务真实性,货物仓储、员工数量、工资发放,银行账户等情况。






4.疑点查实后,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小规模、个体户
九大涉税风险点,赶紧自查!




1.小规模只有销项没有进项,或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异常
注意了,小规模有销无进或者只有销项没有进项,这种情况也会被查!


有销无进,还可能不予注销!也就是说,纳税人有销无进,申请注销不予受理,需要补充进销记录,提供成本进项发票以及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查。


2、存在大量作废/红冲发票异常
公司存在大量的作废/红冲发票或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时,出现作废/红冲发票现象,这些都会被税局秋后算账!
作废/红冲普票份数10份,比例占当期全部普票50%以上,或作废/红冲普票金额占当期全部正数普票金额50%以上,开具金额10万以上;满足任意一个条件,都容易作为异常企业预警。
你还别不信,已有公司因发票作废异常出现风险提示,被税局要求自查并反馈结果。
3、超标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有很多会计认为,小规模的标准是年500万元以下,只要1-12月累计开票额控制在500万以内就没问题,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政策中说的年销售额,指的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并不是我们理解的公历年度1-12月。
正是因为理解有误,每年都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进项抵扣较少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税收负担。
4、一址多户开具发票
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等等。
5、短时间内开票异常
有一些刚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时间内开具大量发票,且法人或负责人年龄偏大或户籍不在本地等等。
6、个体户不记账
税局明确: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千万别不当回事,已有个体户因没有建账被罚5万多!
7、个体户没有业务,可以不报税
很多个体户,将零申报和不申报混淆。认为自己符合零申报的情形,就可以不报税。
注意了,零申报≠不申报,零申报也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向税务局进行报税!
且,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生生的例子,一个个体户因不报税,注销时被罚2万多!
8、个体免税,不用交税就不用报税
这里的免税是指个体户小规模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30万以下可免征增值税。
很多人认为,没超过免征额不用交税就不用报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个体户小规模销售额无论有没有超过月10万或季30万元的,都应当记账报税,只有申报了才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9.小规模销货、进货品名严重不匹配
现在发票是全票面实时上传,一旦发现进销不一致,税务局会马上盯上你。
重要提醒:
小规模一定要合法经营,一定要保存好与开具发票相匹配的进货发票和与业务往来相关的合同、资金、运输凭证等必要资料备查。


财务必看!
不可不知的3个税费临界点!






0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临界点为应纳税额300万!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300*5%=15万。
但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是301*25%=75.25万了。
也就是说,仅仅只是多出了1万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就要多交60.25万的企业所得税。
为防范税收风险,为您整理了如下案例,供您参考!
案例:往来科目填列负数故意将资产总额降至5千万以下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税稽三罚〔2023〕26号
案件概览: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往来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填列负数的方式,将企业资产总额降低至5000万元以下,2020年至2021年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253,699.28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156,454.50元。2022年3月至今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共计961,147.78元。最终企业前述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补缴少缴税款,并被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02,108.82元。




02
年终奖临界点


临界点描述:年终奖的14.4万元


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及前期相关文件(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该政策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后续政策可能有所调整,需关注最新政策动态),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采用单独计税,且存在多个税率区间。当年终奖在某个特定金额附近时,由于税率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个税负担的大幅增加。


示例:假设某员工年终奖为14.4万元,按照单独计税方式计算,其个税为14190元;而如果年终奖为14.41万元(仅多出100元),由于其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个税将增加至27410元(或根据最新税率表计算),多交了13220元的个税。






年终奖盲区






03
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临界点: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小于30人(含)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延续到2027年12月份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小于30人(含)的,免交残保金。


公司在职职工只是超过一人,比如公司在职职工31人,那就要按照全员平均工资缴纳了,假设上年平均工资每人每月按5000元,应交残保金金额为31*60000*1.5%=27900元。


注释:职工人数是指跟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人员,有季节性用工的企业,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恭喜!个人所得税再添一项扣除:每年可多抵扣12000元!
个税再添一项扣除,快来看看你满不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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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起个税,降了
202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假设小松2024年年收入12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则对于小贺来说:综上,小松缴纳12000元的个人养老金,可以节省个税360元。因此,对于不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可以节省的个人所得税额=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养老金×个人综合所得对应税率。而对于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其节税效果就更加明显了,比如:假设小梅2024年年收入13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则对于小梅来说:此时,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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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如何抵扣个税?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2月31日前缴存个人养老金,均可在限额内据实享受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除。个人养老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项目,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所以在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无需确认个人养老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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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年收入10万以下基本不交个税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不缴纳或者仅缴纳少量的个人所得税。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如何做到“年收入10万以下个人基本不缴纳个税”?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
自8月31日,国务院宣布将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继续教育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我们国家有四亿多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受益最大。比如,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他的父亲或母亲年满60岁,按照新的扣除标准测算,这个纳税人每个月都可以多扣除3000元,一年就能多扣36000元。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2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54%;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5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14%。
举例说明:
一、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假设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按公式计算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2000×2×12-3000×12=-54000元(即为0元),根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小松还有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等其他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会更低。
上述案例列举的是大部分家庭的个税情况,但如果纳税人本身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的话,情况可能稍微不太一样。
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未结婚,无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仅有住房租金支出。在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1500×12=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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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赶紧收藏这7张表:一、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二、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三、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五、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六、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七、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提醒:表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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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个税税率表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类所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注:按月申报纳税。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注: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适用20%的比例。(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3.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恭喜!个人所得税再添一项扣除:每年可多抵扣12000元!
个税再添一项扣除,快来看看你满不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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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起个税,降了
202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假设小松2024年年收入12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则对于小贺来说:综上,小松缴纳12000元的个人养老金,可以节省个税360元。因此,对于不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可以节省的个人所得税额=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养老金×个人综合所得对应税率。而对于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其节税效果就更加明显了,比如:假设小梅2024年年收入130000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则对于小梅来说:此时,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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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31日,国务院宣布将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继续教育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我们国家有四亿多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受益最大。比如,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他的父亲或母亲年满60岁,按照新的扣除标准测算,这个纳税人每个月都可以多扣除3000元,一年就能多扣36000元。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2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54%;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5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14%。
举例说明:
一、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假设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按公式计算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2000×2×12-3000×12=-54000元(即为0元),根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小松还有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等其他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会更低。
上述案例列举的是大部分家庭的个税情况,但如果纳税人本身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的话,情况可能稍微不太一样。
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未结婚,无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仅有住房租金支出。在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1500×12=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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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三、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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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六、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七、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提醒:表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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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个税税率表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类所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注:按月申报纳税。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注: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适用20%的比例。(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3.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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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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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如何抵扣个税?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2月31日前缴存个人养老金,均可在限额内据实享受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除。个人养老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项目,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所以在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无需确认个人养老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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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年收入10万以下基本不交个税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不缴纳或者仅缴纳少量的个人所得税。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如何做到“年收入10万以下个人基本不缴纳个税”?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
自8月31日,国务院宣布将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继续教育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我们国家有四亿多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受益最大。比如,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他的父亲或母亲年满60岁,按照新的扣除标准测算,这个纳税人每个月都可以多扣除3000元,一年就能多扣36000元。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2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54%;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5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14%。
举例说明:
一、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假设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按公式计算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2000×2×12-3000×12=-54000元(即为0元),根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小松还有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等其他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会更低。
上述案例列举的是大部分家庭的个税情况,但如果纳税人本身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的话,情况可能稍微不太一样。
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未结婚,无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仅有住房租金支出。在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1500×12=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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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赶紧收藏这7张表:一、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二、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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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六、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七、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提醒:表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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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个税税率表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类所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注:按月申报纳税。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注: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适用20%的比例。(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3.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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