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反转!异常凭证被查!补税7566万!会计一顿操作后,竟然不用补了……
企业收到“异常凭证”不要慌,正确处理可以避免税务风险~来看看这个公司的案例:原本要补税的7566万元,居然不用补了,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异常凭证被查! 补税7566万 诺米君最近看到一则案例: 2019年12月,远大生水公司接到了宁波税务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因远大公司收到的上海政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467份,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已被开票方企业(即上海政宏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远大生水公司已认证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一律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就导致远大生水公司需要补税7566万元。
这可如何是好啊!对方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我们收取发票的一方也跟着遭殃! 补税还不算完,关键是远大生水公司是上市公司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孙子公司。如果远大生水补税7566万元,会减少母公司净利润3707万元,这对上市公司有很大影响。上市公司的报表将很难看,老板的脸色将更难看。。。
大反转! 这个会计处理的太机智了! 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别太慌,不是只有补税这一条路了! 这里我们学习一下远大公司的做法。 1第一步:公司自查
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笔业务要按照正规的流程走,手续要完善,双方意愿真实——招标比价程序——签订合同——对公付款——货物出入库手续完毕——检收程序——取得相应发票等。
第二步: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话,记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哦~~相关证明材料也要准备齐全哟~~
第三步:沟通解释
会计人员没有经验不要紧,有很多专业的人可以帮助我们,有困难及时求助,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做好解释工作。 经过处理,后续怎么样了? 次年的4月远大生水又收到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通知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不是异常凭证就可以认证抵扣了,不需要补税。
太棒了,7566万元又回来了~~ 远大公司这次是有惊无险,可是“异常凭证”却关系到我们每个公司,每位会计人员都要引以为戒! 那到底什么是异常凭证,收到异常凭证又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啥是异常凭证? 收到后该怎么办? “异常凭证”主要包括以下6类: ⑴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结果显示“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⑸走逃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生产企业: ➢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生产耗能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虚假申报 注意:满足以上其中一项,则开具的专票为异常凭证。 ⑹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两条,则开具的专票为异常凭证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行税额≥70%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5万元
其中,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计算的有:
企业取得“异常凭证”,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01 进项税
➢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税务机关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期满后按以上1.2.3处理。
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抵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一、重新取得发票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不小心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 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无法重新取得发票 联系对方后, 如果对方不能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时候,我们也要进行合规的处理。 1、留存好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如合同、转账凭证等; (2)资金未回流、未支付“开票手续费”等; 2、增值税合规处理 (1)尚未抵扣的,一律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做进项税转出或退回税款。 PS:此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征收滞纳金。 3、企业所得税合规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补开、换开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也不能取得相关材料证明其指出的真实性的,相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PS:如果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而仍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可以进行诉讼。 1 常见的几种进项税额转出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常见进项税额转出情形: ① 企业存在买票行为 ② 对方企业作废发票 ③ 税局抽查(进项对不上) ④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⑤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
那么往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被查,作为收票方,企业涉嫌虚抵进项发票,而后开出销项专用发票给予自己的下游企业,这实际也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当前的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收票企业应当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税,这是毋庸置疑的。
这是基于以上问题中,收票企业是善意取得了该发票、并非故意让上上游企业虚开、并且贸易的背景是真实的(资金流向、货物流向可以互相认证),补税并不加收滞纳金已经是法外开恩了。
企业存在买票、对方作废发票、税务稽查(进项税)对不上情况下转出的账务处理
涉及到的相关库存、往来款,税局会给予企业的税收引导,要求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只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或做进项转出并且冲销库存等)。
其次,要再次确认企业账上的处理方式、确认对应的库存、该库存结出去的成本、涉及的应付账款金额。
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被查出购进一批虚开发票的货物价税合计113万,税局要求当月将全部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 1、冲销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负数)已经结转库存 贷:库存商品 (负数) 已经结转库存
2、对冲对应应付账款和库存: 借:应付账款 113万 贷: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3、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万
4、结转本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一般补缴纳增值税会默认产生部分滞纳金,税局会默认此次转出的进项税应为认证当月应缴的增值税,从应缴当月开始计算滞纳金。
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6、如果税局要求补缴随征或客户主动补缴随征的,应计提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7、缴纳随征: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情况下转出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0年8月1日购进一批食品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价税合计113万元,税额13万,当月认证抵扣。2020年9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食品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3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0年8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0年9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货物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100000 贷:库存商品 88495.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50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