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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暂估入库的商品已销售,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新闻 > 会计代理  精诺集团 发布:2023/5/5 1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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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去年暂估入库的商品已经销售了,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不做纳税调增,有税务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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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当然有税务风险,若是汇缴之前未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否则面临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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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2]8号
案件名称 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摘选
2. 你单位库存商品明细账中2018年10月30日56#凭证、2018年11月24日39#凭证、2019年6月27日59#凭证记录暂估入库商品300万元,无真实合法凭证,并于2019年全部结转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经计算,以上违法事实1、2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45436.85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889653.57元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235090.4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1754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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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财会〔2016〕22号规定:
“一般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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