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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征收篇
征收类
第三期《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第5号公告)与《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第5号公告)的对比来啦!这次我们来对比一下征收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变化以及“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01 偷税 2018年 第5 1.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况的,并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三年内发生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偷税行为的;(2)恶意收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偷税的;(3)不予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 3.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022年 第5号 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2 欠税且转移或隐匿财产 2018年 第5号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三年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情节严重的,处以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 第5号 1.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3 抗税 2018年 第5号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缴税款十万元以下的,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拒缴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 第5号 1.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4 逾期未缴纳税款 2018年 第5号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三年内首次发生的,免处罚款; 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3.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 第5号 1.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5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 2018年 第5号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 第5号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6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 又拒不缴纳税款 2018年 第5号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罚款; 2.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 第5号 1.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7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 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者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018年 第5号 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免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 第5号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8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 或者少缴税款 2018年 第5号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2.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022年 第5号 1.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9 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 第5号 无 2022年 第5号 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取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五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018年 第5号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税款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税款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税款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 第5号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1 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018年 第5号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三年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 第5号 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2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 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2018年 第5号 无 2022年 第5号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3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2018年 第5号 无 2022年 第5号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4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2018年 第5号 无 2022年 第5号 1.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未缴、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 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