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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劳务报酬的五大误区
支付劳务报酬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属于小额零星支出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误区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误区三、我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请问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吧?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 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元 提醒: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误区五: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提醒: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