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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关联申报要点问答!
一、什么是关联申报,什么时候报? 关联申报就是企业把上一年度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交易情况向税务机关做报告,规范性说法叫作《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关联申报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附报资料,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时完成(2023年5月31日前)。 二、内资企业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是否需要关联申报与企业性质无关,与企业是否发生关联交易有关。 也就是说,不管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只要是据实申报的居民企业且在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就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关联申报。 三、什么是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完整概念见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简单说,是否构成关联企业主要把握三种情况: 一是股权关系,比如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25%以上股权或者被对方持股25%以上,或者双方都被相同的第三方持股25%以上; 二是股权关系+经营控制,双方有前述股权关系,但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5%以上,但一方通过资金借贷、无形资产或经营活动能够控制对方; 三是人员关系,从董事或高管的委派权或者姻亲、血亲关系来判定。 关联关系判定流程图如下: 图片 至于关联交易,基本涵盖各种商业交易,大类上分为五项: (1)有形资产交易,如商品购销、房屋与设备的转让或租赁等; (2)无形资产交易,如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授予等; (3)金融资产交易,如股权收购、应收票据转让等; (4)资金融通,如长短期借贷; (5)劳务交易,如设计、咨询、法律服务、行政管理等。 如果企业有关联企业且发生了上述交易,应当做关联申报。 四、关联申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目前《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共有22张表,大概可分为三部分: 一是有关本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础信息; 二是分类型的关联业务信息及汇总表,即前面已经介绍的五大类关联业务,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信息; 三是国别报告信息,反映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的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成员名单等。 特别要强调的是,国别报告并非中国税务当局一家的规定,而是世界多数国家共同使用的统一模板,并且中英文填报,将被用于国家间涉税信息交换。 五、关联申报一共有几张申报表呢? 首先,虽然关联申报有22张表,但很少有企业全部涉及这些表,多数情况下根据自身业务选择填报,是不超过10张的! 其次,关联申报表与所得税报表相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已经做了相应的整合,能够自动带出的信息无须重复填写。 六、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实践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注意完整性,避免缺项、漏项: (1)在《关联关系表》中“关联关系类型”可多选,如果符合多个关联关系类型,应当选择多个代码; (2)在《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关联劳务表》中涉及到境外关联方交易的,请如实填写《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3)漏填《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或填报完成后漏填划分标准说明。 2.注意一致性,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与企业其他申报或备案资料有对应关系,比如与股息、利息、特许费等扣缴预提税有关,与同期资料披露的信息有关,如果存在较大偏差,可能出现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和风险筛查中。 3.注意申报主体,分公司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除了上述处罚外,未按规定申报关联交易的企业,被确认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风险相对更大。 3.核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罚息: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特别提醒】 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