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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应收,无法支付的应付,税务上怎么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实务工作中,企业经常会有长期应付账款挂账的现象,这些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有些确实无法支付,如挂账经过多年对方企业已联系不上或者对方企业已经注销等情况。 如某企业在往来款项清查时发现多年挂账的款项已无法联系到企业、在工商网站也查询不到该企业或者状态显示注销状态,因此无法支付剩余应付款项,那么对于无法支付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呢?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该如何把握呢? 北京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 “企业存在长期未支付款项,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企业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时,如有确凿证据,则应将此应付款项作为收入处理。 会计: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税务: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有证据表明存在无法支付的款项时,应当一次性计入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企业制定定期清理往来款项计划,逐项清理各往来款项,加强沟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往来单位由于破产、注销、变更、债权人死亡、资料难以核实等,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凡有证据表明确实无需支付的,要积极收集证据,履行核销手续,以便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管控、使用情况,这对于企业提高使用资金效率,提高企业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会计: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