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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新闻 > 工商注册  精诺集团 发布:2023/3/11 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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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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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我司做花生壳粉贸易业务,并非从农户手里收购,另外还有葵花粉、玉米皮、芦苇粉,请问有税吗?


铂略答


需正常缴纳各项税收。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企业所得税关于农产品优惠在于种植和初加工,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在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以上是商贸范畴,不符合优惠条件。


问题 2


企业购买贵重酒水用于赠送人,此业务若视同销售处理:


一、视同销售时确认收入金额可以是买价吗?还是必须按市场价出售?


二、代扣代缴赠送人个税可批量代缴,不提供赠送人身份信息吗?


三、增值税要视同销售吗?


铂略答


一、可以买价,因“买价”本身就是“市场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既然“购买”,则贵司并不“生产、销售”,依照顺序就是“其他纳税人”售价,即贵司“买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之类似,规定了“公允价格”,其实即正常市场价,也即“买价”。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乃是受赠者本人,应据实申报。鉴于实务中“偶然所得”纳税人人数众多且身份信息不易取得的实际情况,扣缴义务人可去税务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后通过“汇总申报”形式直接申报偶然所得金额以及扣缴税额,无需个人身份信息。






三、需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平进平出即可,进项税可抵扣。


问题 3


融资租赁公司将采购设备先售后回租,再将其融资租赁(直租)给另一承租方,则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取得利息发票是否可扣除销售额?


铂略答


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即,既然“融资性售后回租属贷款服务”,则其利息即为“借款利息”,属上述扣除范围。


问题 4


公司因产品型号更替,老型号原材料无法使用也卖不掉,全部报废。公司如不转型则无竞争力,直接破产。这种情况下报废需做进项税转出吗?金额较大。有建议不需要,因不属管理不善;有建议需要,因这部分产品未流转下去。


铂略答


不需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产品型号更替”进行报废,不属上述需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






这个问题也可参考“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问题 5


供应商向我司供货,我司作为购买方,对于供应商缺货进行罚款,此性质罚款是否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判断法规依据是什么?


铂略答


许多人一看到“违约金”、“罚款”之类的术语,就想到“价外费用”这个概念。然而,作为“价外费用”,它有一个关键前提:“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然而,这此条规定是“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二者加在一起,就是“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等”。






这样就清楚了,不仅得是违约金、罚款之类,还要看为什么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回到本题,就很清楚了:贵司收了供应商的款,卖什么给他了?什么也没卖给他。所以当然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问题 6


集团借款给分公司和子公司,免增值税吗?


铂略答


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集团公司无息借款给集团内企业免征增值税,无息借款给集团以外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如非无息,需缴纳增值税。如是统借统还情形,免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问题 7


我司预付费供应商开模具,模具正在开发过程中。同时客户与我司签订合同,承担此模具费用,约定确认模具技术参数后2个月再预付50%。现我司符合开票并确认收入条件吗?需等模具验收或2个月实际预收款项当月吗?


铂略答


一、既然“模具正在开发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按进度确认收入是可以的。






二、关于发票开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即,贵司可基于收款金额开具发票,也可基于收入进度开具发票。因模具开发已开始,若客户索取,一次开具发票也属常见;当然,如客户接受,验收完成开具发票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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