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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促外贸稳发展,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规定升级!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新闻 > 会计代理  精诺集团 发布:2023/3/7 10:21:07
促外贸稳发展,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规定升级!


为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为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新政策,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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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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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公告对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进行了梳理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减少事前申报事项


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


2、扩大视同收汇范围


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3、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1)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


(2)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4、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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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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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序号


对应情形


需提供资料


1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


因溢短装的


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提供出口合同止期限以后的


提供出口合同


9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


因其他原因的


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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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资料的情形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旦。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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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或需要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的情形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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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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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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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文章来源:广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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