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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分配?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新闻 > 工商注册  精诺集团 发布:2023/3/6 13:37:19
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有些扣除项目可以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全部扣除,还有些可以夫妻双方各扣一半。今天给大家盘点一下,在一个小家庭中,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到底有哪些分配方式,讲清夫妻间各类“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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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可选择由夫妻分别按照50%扣除,也可由夫妻选择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例如:对子女A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B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特殊情形: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如果您存在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的情形,那么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只可选择由夫妻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一)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住房贷款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住房租金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三、只能本人扣除,夫妻间无法分配的情形


(一)赡养老人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3.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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