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抬头填入公司名称及税号就可以正常使用,不填地址及电话号码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