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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支出发票还未取得怎么办?看跨年发票如何处理~
除了及时催要发票外, 具体有哪些政策规 01公司今年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支付,但未取得发票。如果年底前还未取得发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发票。补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03如果到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没有取得发票,那以后年度再取得发票,还能否税前扣除? 除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前扣除凭证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05如果对方已经注销、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 1 项至第 3 项为必备资料) 06如果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如果取得了发票,是不是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单据等资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