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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
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而从税收滞纳金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来看: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的“税收滞纳金”是指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加收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