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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第42期
Q1:作为受票方,收到全电发票如何处理? A: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开票方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受票方也可以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查询、查看发票明细、下载及打印。 Q2: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只要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Q3: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Q4: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A: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应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Q5: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收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A: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Q6: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因此,直接上交工会的,应当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明》等合法代收凭证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