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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食堂,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来讲。 一、关于学校食堂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情形的学校食堂,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食堂内部经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企业内部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样道理,即使食堂不收员工款项,免费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注:对于外部承包方式,如果仍以企业名义对内经营,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自然适用政策也是一样的。 三、企业食堂对外经营 这种情形,其实属于正常餐饮服务活动,其对外经营并收取餐费的行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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