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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申报热点问题请关注!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新闻 > 会计代理  精诺集团 发布:2022/11/8 11:33:33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10月纳税申报期,按季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迎来印花税法实施后首期申报。这些问题您可能需要关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Q1:认定按季申报,当期没有书立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进行印花税申报?


需要!认定按季申报印花税的企业,若当期没有书立应税凭证,也应进行印花税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定按期申报的企业,如书立应税凭证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次申报印花税,未书立应税凭证的无需申报印花税。


Q2:办理按期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采集时只能采集一个税目,别的税目增加不了?


印花税按期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在按期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申报期限类型按期申报中选择,这个时候可以选择按次申报。如果想要在按期申报中增加税目,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相关税目认定。


Q3:应税凭证书立时未明确金额,需要申报印花税吗?


需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Q4:应税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可以办理退税吗?


不能!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Q5: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吗?


可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


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Q6:如果应税凭证涉及多个当事人,怎么征收印花税?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凭证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Q7: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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