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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已至,新的纳税申报期开启,又有一批新规条例将要实施,请知悉!
11月已至,新的纳税申报期开启,同时又有一批新规条例将要实施,精诺会计对此进行了整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时事动态~
一、不延期!11月征期日历请查收
11月征期不延期,以15日为准(部分地区因疫情可能存在延期,以当地政策为准),各企业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10日-25日:企业社会保险费(11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0日-25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8日-25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自然人)(11月8日、18日银行批扣,10-17日、19-25日工作日查询缴费(享受补贴人员应在本月15日前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1日-15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然人)(11月15日批扣,5-20日的工作日查询缴费); 1日-30日:申报缴纳2022年度车船税、印花税(按次申报)。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 9月14日,国税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已享受缓缴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缓缴100%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缓缴期限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三、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 9月22日起,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类特困行业企业、17类扩围行业困难企业: 养老保险:自申报当月至2022年底; 失业、工伤保险:自申报当月至2023年3月。 2、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养老保险:自申报当月至2022年底; 失业、工伤保险:自申报当月至2022年底。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自愿缓缴,2022年未缴费阅读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自选,年限累计计算。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许可清单”,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同时简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
1、取消5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2、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对上述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简化办理程序。
五、11月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规定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重点内容如下: 1、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2、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 3、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4、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5、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六、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重点变化如下: 1、可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不用“先注销、后成立”,可直接变更;同时,“个转企”也将简化手续; 2、将禁止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作为法律义务明确了下来; 3、 将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营; 4、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5、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6、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 7、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11月13日起实施。 该办法要求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
八、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0月21日,国家市监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通则》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核查结论判定通过后,企业应在1个月内进行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十、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END以上就是精诺会计总结的11月份一些税费优惠和政策新规,各企业请注意查收哦~ 对于新颁布的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对照享受;对于不同行业内新实施的规定,各企业要保持政策敏感性,及时应对。 更多企业相关资讯政策,请关注精诺会计了解更多财税政策! 文章由精诺会计整理发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公开信息 |